2011年12月6日 星期二

出售土地價差大 小心被課贈與稅


【聯合報/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薛先生問:我先前把一塊地以500萬元賣給朋友,但因為和土地的公告現值2000萬元差距頗大,被國稅局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為由,按土地售價和公告現值的差價補課150萬元贈與稅。請問,國稅局這樣認定合理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民眾出售名下財產,不論是股票或是土地,只要「差額」過大,或是出售的對象是「二親等」的親屬,若無法提出客觀的資料佐證,都可能被國稅局認定是「假買賣、真贈與」,要求補繳贈與稅。


以薛先生的個案為例,雖然土地賣給朋友,不在二親等的範圍內,但問題出在於出售的價格和公告現值實在「差很大」,已達到國稅局認定的「顯著不相當代價」的標準,因此得補繳贈與稅。


除非薛先生能提出同一時間附近土地的交易情況,證明自己的確不是賤賣。要注意的是,提出的交易資料,「時間」和「地點」不能和你賣的土地差太遠,國稅局才會採認。


事實上,不光是賣土地,很多家族企業的上一代把股票「賣」給下一代,也經常因為股票「價值」的認定問題槓上國稅局。基本上,國稅局期望以公司股票淨值認定價值,當市場行情可能低於淨值,出現成交價低於淨值的情況,就容易引發爭端。


如果不想稅官找上門,賣股票時要提出鑑價報告等客觀資料,證明股票價值沒有低估;此外,股票售價和淨值不要相差太離譜,這樣國稅局比較不會有意見。


至於何謂「顯著不相當代價」?則要看買賣雙方的關係,根據稅捐單位以往的標準,如果財產賣給二親等,只要賣價和稅捐單位的參考價價差達2成左右,就可能被釘上;至於賣給朋友,價差5成左右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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