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日前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陳報,一位民眾於民國86年間持有新北市1棟房地產,又在民國99年,在工作地點新竹縣另購1棟新屋;不料他最近遭公司資遣,想要賣掉新房,不知這種情形需不需要繳交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這位民眾的狀況屬於「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2款,以及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可免徵奢侈稅。
另外,稅捐稽徵機關也陳報,有一位民眾及他的太太有1戶自住房地產外,另外他們家擁有一個骨灰(骸)存放設施,未來這位民眾想要出售自有房產,需不需要繳交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骨灰(骸)存放設施是放置已歿者骨灰之用,非可供居住,因此不屬奢侈稅規定的範疇,故發布解釋令,這位民眾欲出售自有房產,因不屬於奢侈稅規範的範疇,所以不用繳交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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