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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集村農舍
A:「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Q:集村農舍的相關規定
A:( 目前 Jerry 所查詢到之規定... )
1、一般農地至少 0.25 公頃才能蓋一間農舍(必須是相連土地)。
2、起造人必須是土地持有人且未擁有其他農舍,這塊農地也不能是曾經被登記有農舍的土地。而且要擁有土地兩年之後才能起造,蓋好五年之後才能過戶給別人。
3、集村農舍則是起造人至少 20 戶,離島只須 10 戶,建地只有土地面積的十分之一,土地可不相連(須於同一縣市內)但農舍需相連,包括停車位、院子、任何你想得到的住家環境一律含括在內,也含括在那所謂的建地內。但不需滿足 0.25 公頃的要求,也沒有擁有土地兩年之後才能起造的規定。
4、建築基地有建蔽率 60% 的限制,建築物高度和容積率 240%(山坡地之建蔽率 40%,容積率 120% )也有限制;每戶需至少一個停車位(計算在建築基地之中),另需設社區停車場、廣場… ;若集村達 30 戶以上還要設有有兒童遊憩場,若達 50 戶以上要設公園....等。
5、每人在同一時間下只能擁有一間農舍,每塊地只能登記建造一間農舍,買賣農地目前已不需農夫身分。
6、面前道路應與農舍相通,且寬度為 6 公尺 ( 10 戶 ~ 30 戶 ) 或寬度 8 公尺 ( 30 戶以上者 ),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少於 8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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