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臨時路外停車場 不享優惠地價稅率


100年全國地價稅昨(1)日開徵,不過「臨時路外停車場」已不再適用停車場千分之十的優惠稅率。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停車場業者可檢視停車場證的申請期限,是否仍適用優惠稅率。

新北市稅捐處指出,過去停車場少、車位不足,因此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將依法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供公共使用停車的空地,依照土地稅法和平均地權條例,適用千分之十的地價稅優惠稅率。

但近年財團將土地設為停車場,還能適用優惠稅率,除了養地、還能節稅,土地愈大、節稅愈多,引發民怨。

為達到租稅公平,行政院今年6月8日已核定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財政部也要求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比照辦理。不過,仍有部分臨時路外停車場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稅捐處指出,如果依法今年6月8日拿到停車場登記證的業者,直到停車場登記證失效為止,仍可適用停車場優惠稅率。

停車場證核准設置有效年限屆滿之次年起,該空地就必須回歸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最高稅率5.5%。但若今年6月8日後才申請的停車場登記證,則須回歸一般用地稅率。

稅捐處說,其他都市計畫停車場和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等供公眾使用的路外停車場用地,仍可以依土地稅法規定,按千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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