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地價稅小錦囊 繳納期限11/30止

2011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納稅義務人自10月中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稅捐機關呼籲民眾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稅 捐機關表示,納稅義務人可在2011年12月2日24時前到便利商店或利用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轉帳、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等方式繳納地價稅款。 其中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2日繳納者,雖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計滯納金;逾12月2日以後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且僅能持繳款書至 各代收稅款之公、民營銀行、農會或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不能使用其他的繳稅方式。已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者,請於2011年11月30日在 該轉帳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免銀行扣款時存款不足而產生欠稅。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民眾,逾期繳納地價稅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 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應繳稅額之15%;另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8月31日基準日 地主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稅 捐機關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凡在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是當年度 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者,則在2011年8月31日以前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的拍定人,作為該年度該筆土地地價稅的納稅義務 人。

稅捐機關進一步舉例說明,如2011年10月1日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原所有權人仍為2011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納2011 年全年之地價稅,新所有權人則自2012年起負納稅義務。至拍賣案件拍定人如在2011年8月31日以前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則2011年地價稅 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始領得該證書者,則2011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買賣雙方縱有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情形,但地價稅單仍以2011年 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

贈與、繼承或信託應重新申請 按自用地課稅

稅捐機關表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因贈與(包含夫妻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等所有權變更登記情形,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由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在夫妻贈與或父母贈與土地,或因繼承而承受土地時,因繼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且戶籍未變動,常誤以為可續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如未重新提出申請,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額相差至少4倍。

稅 捐機關為維護民眾權益,於土地所有權人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即主動寄發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輔導函及空白申請書,提醒因上述原因承受土地所有權之 民眾重新提出申請。民眾收到輔導函後,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務必要填寫背面之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權狀影本(信託移轉者另加附自 益信託契約書影本),郵寄至土地所在之稅捐稽徵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今年地價稅係按去年公告地價為計算基礎,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地價稅不受影響!

近來公告土地現值調漲,許多民眾常憂心地價稅稅賦會跟著增加,稅捐機關特別說明,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調整會影響的稅賦有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而土地增值稅是土地所有權移轉(例如買賣、贈與)時,針對土地有漲價的部分徵收的稅賦。

每 年11月定期開徵的地價稅,其計算基礎是每3年才調整1次的「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不同,通常公告地價比公告現值低很多。所以,當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時並 不會影響地價稅,公告地價調整才會影響地價稅。再者,即便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如未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情形,也不會增加民眾稅賦。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最新一次公告地價是2010年,下一次則在2013年。因此,2010年至2012年的公告地價是一樣的,這3年的地價稅如有變動,絕對不是受公告地價之影響!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