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將借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土地權利讓與他人,使他人等同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即使土地性質為農地,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甲在民國97年間,與朋友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土地,並登記在乙君名下(甲為隱名所有人)。直到99年間,乙以贈與方式將全部的土地移轉給他的配偶丙,再經由丙以贈與方式,將甲君借名登記的土地應有部分產權,移轉登記給甲的兒子A。
此移轉行為,被國稅局認定甲的兒子A,無償自父親甲取得土地所有權,應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的贈與行為,必須繳納贈與稅,但甲並未辦理申報及繳稅。北市稅局因此核定甲贈與給兒子A的財產贈與淨額為2,080萬元,按修正後贈與稅率10%,甲應納贈與稅額是208萬元。由於甲並未申報贈與稅,台北市國稅局並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加處甲應繳漏稅罰鍰208萬,合計應納稅款416萬元。
國稅局經審查認為,甲藉由借名登記方式無償讓與登記移轉請求權給A,並非甲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再移轉登記給A,認定甲贈與給子財產並非「農地」,而是「土地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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