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原住民保留地 可抵繳遺產稅

【經濟日報/南投訊】

信義鄉高先生問:父親是原住民,死亡後僅遺留多筆土地,無法以現金一次繳納遺產稅,是否可用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又依財政部96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3580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原住民遺留之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者,該抵繳土地如屬課徵標的物,且無法律上不能移轉為國有之情事時,自得受理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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