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租賃所得:
凡以財產出租而收到的租金,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的所得為租賃所得。(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
貳、租賃所得扣繳規定如下:
一、出租人為境內居住的個人,承租人於給付時按百分之十扣取稅款。
二、出租人為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時,承租人於給付時按百分之二十扣取稅款。
三、扣繳單位,因無償使用租賃物而代出租人之付費用如房屋稅等各項稅金或清償債務者,支付或清償之價款為變相租金,可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房東亦應將該筆租賃所得申報所得稅。
法令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三條財政部六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三四八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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