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夫妻轉贈房產 奢侈稅有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6)日表示,不動產在夫妻間二度轉贈後出售,可將房屋所有權人轉贈前、受贈後所總計的持有期間加總合併計算,來判定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配偶間贈與財產,出售時必須計算持有期間的起算點。依奢侈稅規定,是從配偶受贈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但如果所有權人將不動產贈與配偶,配偶又將該不動產回贈回來,不動產出售時,持有期間的計算將有疑慮。

為讓法令更明確,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規定這類移轉案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須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配偶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兩者合併計算,以符合奢侈稅立法意旨。

國稅局舉例,甲君持有A屋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給妻子,100年1月5日妻子又將A屋回贈給甲君。甲君在100年7月5日出售A屋,則甲君的持有期間,是40年加上後來所持有的六個月,總計40年六個月,依法不須課徵奢侈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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