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3日 星期一

大中華區房地產價格變動與總體經濟的關係


【文/美商ERA易而安不動產台灣區總經理黃鵬䛥】

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為:(1)一般因素。(2)區域因素。(3)個別因素。本文僅從影響房價的一般因素來分析:

(一)價格

就像其他商品一樣,價格是房地產需求最主要的影響因素。若其他因素不變,則價格高時,需求量低;反之則高。因此,市場需求乃是價格的減函數。但這種需求量變化與價格間的關係,是以「其他因素不變」為前提條件才能成立,如果其他因素發生改變,譬如人們預期房地產的未來價格將比當期更高,則隨著房地產價格的上升,市場上所呈現出來的需求量,不但不會縮減,反而可能更為增加。茲以如下圖形來加以說明:












圖中,DD代表原有的房地產需求,D’D’則代表人們預期房地產可能增值之情形下的房地產需求。更明確地說,當人們預期住宅價格可能於一段時間之後即形上漲時,市場上所呈現的需求數量即較一般情況下所可能呈現的數量為多。因為就房地產購買者的立場來看,不管其購買的目的是為居住或投資,此時乃是進入市場的有利機會,若不善加把握,則有坐失良機之虞。故原本未打算於此時進入房屋市場之自住型購屋或投資客,乃紛紛投入購買的行列,整個市場的需求因此乃告增加。以圖形來說,即整個需求曲線由原來的位置向右方移動。

(二)所得水準

隨著人們所得水準的提高,其對房地產的需求也跟著提高,這幾乎是任何人都能夠瞭解的道理。以房地產的購買來說,由於房地產的單價遠非一般商品可比,因此絕大多數房地產的購買均需要藉助於金融機構的融資。所得水準的提高一方面使融資申請者的償債能力提高,使他們較易於獲得銀行的核貸,從而使得他們的購買計畫較易於實現。

(三)利率/貨幣/金融因素

由於房地產的購買絕大多數需要金融機構的融資,因此,利率水準的變動將直接影響房地產購買者對還款利息的負擔。譬如在融資金額與還款期限固定的情形下,貸款利率的下降將減低貸款人每月償付銀行的還款數額,這無疑將提高房地產購買者貸款能力,使他們能舉借較以前為大的貸款,形同所得水準提高所產生的影響一樣。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人們對房地產購買也受貸款成數,即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率之影響。若此一成數高,則人們只須自籌房屋總價款的一小部份,即可購得所希求的住宅,這當然使得房地產的購買相對地容易,從而有增加房地產需求的效果。相反的,如果貸款成數低,則人們在進入房地產市場之前,必先進行長時期的儲蓄,以籌措足夠的「自備款」。這當然會使得房地產的有效需求不易增加。

(四)物價因素

所謂物價因素,系指一般消費者物價的變動。此種物價的變動不但會影響貨幣的購買力,同時會影響房地產融資的機會成本。就前者而言,一般物價的上漲,將使貨幣的購買力下降,無形中使同樣價格的東西,比過去顯得「便宜」了些這自然會增加人們對它的購買量,人們為了免於遭受購買力下降的損失,必然設法將所擁有的貨幣轉變成可以保值工具。因此在物價上漲期間,房地產的購買乃成為一個良好的保值途徑。因之,物價上漲對房地產需求所產生的影響十分可觀。

(五)人口因素

隨著人口的增加,房地產需求也必然跟著增加,這是自明之理。但人口因素中除了量的因素之外,其組成、結構的變動也會影響整體的房地產需求。譬如,由於家庭結構的分化,成年子女與父母分開居住的情形漸趨普遍。這種自立門戶的生活方式,無形中使得整個社會比過去需要更多的房地產來容納新增的家戶,這當然會增加對房地產的需求,不過,值得一提的是,這種因人口因素而產生的需求增加,速度上相當緩慢,其作用與前面所提到的物價因素實無法並論,且在短期內,此一因素可視為固定。

(六)供給成本因素

至於供給面的影響因素,除了房地產本身的價格之外,最主要的當然是那些與建造房屋有關的成本因素。不過,由於房屋供給的成本因素項目繁多,例如土地成本、工資、各種建材成本、管理與銷售費用…等,為了分析的方便,一般都將除了土地以外的成本專案以「建築費用」加以涵蓋。這些成本因素的變化,將使房屋供給亦發生變化,從而使得房屋的市場價格亦為之變化。一般而言,因素成本的上升,將不利於建商對房屋的供給。此時,若需求因素沒有變動,則市場供需即無法平衡,如此必然導致房屋價格的上漲。反之,將使房屋的市場價格為之下跌。要之,若其他條件不變,則房價將與土地成本或其他建築費呈相同方向的變動。

(七)房價變動對民間消費之影響

就已開發工業先進國家而言,房地產財富對民間消費的影響十分顯著,主要原因為房地產價格變動可透過終身財富效果,影響家計消費支出;此外房地產價格或房貸利率變動,將改變購屋貸款負擔,而產生預算限制效應(budget constraint effect),進而影響消費習慣,並可能產生負財富效果。目前台北、高雄兩市精華區豪宅價格差距拉大逾十倍以上,但家庭可支配所得比的差距,似乎遠趕不上房價的變化。根據台灣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顯示,1980年,台北市、高雄市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差距為1.22倍,直到2010年也僅拉大至1.34倍,兩大城市實際每戶可支配所得平均相差32.66萬元。但台灣營建署統計,台北市平均房價所得比從2003年的6.4倍,到2011年第三季已飆升至14.3倍,代表台北市民平均要不吃不喝超過14年,才買得起房子,而高雄市房價所得比則為8.1倍。主計處管員解釋,平均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越高,代表家庭支配金錢的自由度更高,可依生活目標、生活方式,將金錢投入消費、儲蓄或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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