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這項解釋令只適用在101年8月31日以後辦完「返還移轉登記」的退屋案件,不溯及既往。
財政部核釋,不動產出售且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同意解約,買方退屋,並辦理過戶移轉給賣方,不列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奢侈稅)課稅範圍。
如果被退貨的不動產,日後還是要賣,財政部核釋,持有期間要重新起算,也就是起算日要以賣方重新取得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準。
購屋「退貨」比一般商品退貨的狀況多。在奢侈稅上路前,財政部即敲定,建商在出售不動產後、完成過戶移轉前,買方因故要求「退貨」,與一般貨物買賣的「銷貨退回」類似,不算「買賣」,雙方都不課奢侈稅。新解釋令則再將已過戶案件排除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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