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7日 星期一

農業用地



農業用地的範圍如下: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以上是農業用地的完整定義.其法源是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

 




農地可分為耕地和非耕地
非耕地在分割上並沒有特別限制
而耕地分割會受到0.25公頃的面積限制
但依農發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七種例外情形
這七種例外情形是大家要用心學習的.因為耕地要合併容易
但要分割就必須要有條件才可以.有時候可以分割但分割條件被破壞後就無法再分割了.所以要特別注意更地分割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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