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生前贈地遭重劃 以死時面積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歸仁區王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土地,事後因重劃導致面積減少,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給予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這些親屬的配偶如因為重劃以致於贈與時的面積和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面積不一樣,應以死亡時的面積為準。其中面積減少的部分,政府如果有發放補償費,也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至於以前繳納的贈與稅,可以全數並且加計利息,從應該繳納的遺產稅額中扣抵。該所呼籲繼承人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以免涉及漏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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