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贈與兄長公設地 必須課徵贈與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屏東市楊小姐問:名下財產有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贈與其兄長,應否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惟因楊小姐與兄長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不符合上述規定,故應課徵贈與稅。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如符合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者,應檢附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市政府工務局)所出具確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應加註編訂日期),以供審核。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