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7日 星期三

自宅兼營業 自用部分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明令,個人僅有一棟自用住宅,但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時,如果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僅有做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可以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非做自用住宅使用的部分,則要按面積比例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強調,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的不動產,只有屬於自用住宅部分才可免稅,若部分自用、部分營業(包含出租),就不能完全享受免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6月1日實施,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不動產,且做自用住宅使用者,不受持有未滿二年出售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限制。依據規定,持有未滿一年即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要按實際交易價的15%課徵奢侈稅;持有未滿二年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以交易價10%繳納奢侈稅。

財部指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棟房屋,且已辦竣戶籍登記,但一樓供事務所執業,其餘樓層供做自用住家使用,因故需將房屋出售者,即會面臨被課徵10%或15%奢侈稅。

財政部規定,所有權人在持有二年內出售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僅一樓供事務所或診所執行使用,可以按比例計算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一樓要課稅,二樓以上樓層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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