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父母移轉土地給子女不可不看的節稅之道

【MyGoNews廖賢龍/ 台北報導】國人自有住宅率接近九成,因此,不動產成為移轉給兒女最普遍的作法,尤其是土地價值往往高於建物,善用節稅手法在移轉土地可合法節稅,一般來說以繼承方式為佳,但財產多者可考慮用贈與方式處理。

一 般來說,繼承方式移轉土地免課土地增值稅,而且遺產總額中有許多免徵項目可扣除,2009年1月23日發生的贈與及繼承案件就有1200萬元免稅額,加上 喪葬費111萬元,遺有配偶者有445萬元,因此至少有1756萬元遺產課不到稅,所以兒女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移轉是較理想方式;子女繼承土地後再售出, 土地前次移轉現值會以繼承時的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負就會降低。

如果父母財產龐大就可以考慮以贈與方式處理,如果以贈與移轉土地,要 負擔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這時可考慮以贈與稅免稅額,規劃逐年由贈與人每年贈與220萬元,但要注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計算,是以贈與人贈送出的金額 合計計算,不是每一位受贈人每年可分別自每位贈與人接受的贈與免稅額;台北市國稅局舉例說明,如果有2 位兒女,父或母每年各自贈與每位孩子110萬元,則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如果以買賣方式辦理父母與兒女間的不動產移轉,除要繳納土地增值稅,還要特別注意資金流程。因為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已支付價款並非由父母貸款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是屬於真實買賣行為,不是藉此逃避贈與稅,否則會被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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