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賣屋才知是凶宅 前屋主判賠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3日電)王姓男子5年前在台北市信義區買房子,直到2年前想轉賣房屋時,才發現曾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提告向原屋主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原屋主應賠新台幣91萬餘元。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王姓男子於民國95年間,以610萬元的價格,購買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巷內的1間房屋;王男當時將房屋出租,每月收取2萬元房租。



王男提告指出,自己在98年8月間決定賣屋,並與黃姓女子簽約轉賣,但黃女告訴他,房屋感覺怪怪的,只付5萬元就解除買賣契約。他向里長查證後,才發現94年間屋內曾有人燒炭自殺,因而提告要求原屋主返還房價損失91萬5000元。



原屋主則向法院主張,並不知道有人曾在屋內燒炭自殺,且王男去年另將房屋以668萬元賣出,房屋價格並未減損,先前出租房屋也賺了80萬元租金,沒有因房子成凶宅造成損害。



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社會民情,對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對心理層面造成負面影響,造成市場交易價格減損,判決原屋主應返還當初賣屋的15%價金,共計91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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