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如果再次出售房屋,就只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現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已增訂一生一屋的規定,讓納稅義務人又多了一個選擇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機會。
稅捐稽徵單位表示,使用過「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之後,如果還要再使用「一生一屋」的優惠,必須符合下列6項規定,才可以享有地價稅優惠: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沒有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要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6)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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