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 Shared utility。
指非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都會使用到的公共設施,而只有一部分或是少數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會經常共同使用到的公共設施部分;通常類似當樓層的樓電梯間及梯廳、附屬於當層公共區域的陽台、花台等。因為小公的使用性質多屬於當層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所以在計算當層小公設分配比例時,通常是以當層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主建物含附屬建物面積為計算基準,按各自區分所有權面積占當層所有主建物面積之比例來分攤當層的小公設面積。
大公 Common utility。
一般是指所有住戶都必需使用到的公共設施,如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共同出入口及門廳、社區活動中心、管理員室、防空避難設備及機電空間等部分。由於大公使用性質屬於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都會共同使用,所以在計算大公設分配比例時,通常是以全部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主建物含附屬建物面積為計算基準,按各自區分所有權面積占全部建物面積之比例來分攤大公設面積。
公共設施都會包含在權狀面積的
權狀面積裡面會分為:
1. 主建物
2. 附屬建物
3. 公共設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