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售地附農用證明 免奢侈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朴子市黃先生問:今年2月接受其母親贈與太保市一棟農舍及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坐落基地,並於今年8月底出售,要不要申報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黃先生所移轉上述土地及農舍,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得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毋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人如有出售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不動產特種貨物,仍應儘速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上述農業使用證明書,以免國稅局事後查核時,引發徵納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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