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稅稅率表 :
(一)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2 日以前:
( 95.1.1 生效 )
遺產淨額〈萬元〉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遺產淨額〈萬元〉 稅率 % 累進差額〈元〉
67 以下 |
2% |
0 |
668~1,113 |
20% |
731,500 |
67~167 |
4% |
13,400 |
1,113~1,670 |
26% |
1,399,300 |
167~334 |
7% |
63,500 |
1,670~4,453 |
33% |
2,568,300 |
334~501 |
11% |
197,100 |
4,453~11,132 |
41% |
6,130,700 |
501~668 |
15% |
397,500 |
11,132 以上 |
50% |
16,149,500 |
(二)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適用單一稅率 10 ﹪。
◆ 遺產稅免稅額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8 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700 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依財政部 94 年 12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87540 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 779 萬元。
三、另依 98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 1,200 萬元。
◆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7 條之1 第 1 項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45 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5 萬元。其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45 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111 萬元。
四、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 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 557 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5 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45 萬元。
六、遺產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5 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 6 至 9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 ﹪、 60 ﹪、 40 ﹪及 20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繼承之財產己納遺產稅者得全數扣除)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 111 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十二、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項目 |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2 日以前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 |
調整前 |
95 年起按物價指數調整後 |
|
免稅額 |
|
700 萬 |
779 萬 |
1,200 萬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72 萬 |
80 萬 |
80 萬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40 萬 |
45 萬 |
45 萬 |
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 |
400 萬 |
445 萬 |
445 萬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40 萬 |
45 萬 |
45 萬 |
父母扣除額 |
100 萬 |
111 萬 |
111 萬 |
殘障特別扣除額 |
500 萬 |
557 萬 |
557 萬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40 萬 |
45 萬 |
45 萬 |
喪葬費扣除額 |
100 萬 |
111 萬 |
111 萬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