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實,這種貸款的保證人分有「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兩種,「連帶保證人等於是連帶債務人」,銀行找不到貸款人,就直接找連帶保證人要錢;而如果是 「一般保證人」,銀行至少會先找貸款人要錢,要不到才會向「一般保證人」追討。如進入求償程序,銀行必須先向借款人討債,追討不足才能找一般保證人,若一 般保證人超過1人,則由所有保證人平均分攤欠款。
不過,這樣的事情以後可能不會再發生了,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011年10月6日初審通過 銀行法修正草案,內容是:民眾到銀行辦理自用住宅、信用、購車等貸款,不需要提供「連帶保證人」,相關貸款如已提供足額擔保,銀行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一 般保證人」。換句嚴謹一點的說法,就是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和消費性貸款等業務,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免得民眾幫他人作保,日後卻淪為銀行討債 的對象。
目前這樣的新法還在立法院審議中,在沒有立法通過前,銀行還是會要求貸款人出具保證人資料,如果,你要當他人的保證人之前,」必 須弄清楚,在「保證」的背後,你必須擔負多少責任。至於陳守山的案例怎麼辦呢?他根本不想還,但是法律條文當初是他自己簽字蓋章的,這種問題困擾著他。
現 在他正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希望能減少貸款反還價金,然而,因為陳守山有正當職業,銀行在「索債」這個動作上並不留情,要向法院申請每月從他薪資中扣 抵1/3作為償債金額;陳守山本人名下沒有不動產,他計畫向公司提出「留職停薪」,讓自己變成「失業人口」,然後再跟銀行進行「財務協商」,這樣的攻防誰 輸誰贏還不知道,但是,立法院的立委諸公已經知道這種困擾,正計畫修法改變中,大家等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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