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奢侈稅上路之初,坊間流傳許多「避奢方式」,甚至不少民眾賭國稅局根本沒有足夠人力地毯式查稅,沒想到如今國稅局愈查愈有心得,前幾年僥倖逃漏稅的投資客,如今都得面對補稅命運,國稅局特別舉出5個查獲常見案例,包括人頭、假贈與真買賣與倒填契約日期等。 查奢侈稅,國稅局著手資金流向。(圖/好房資料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奢侈稅5條第1項,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產,切辦妥戶籍登記、持有期間沒有出租使用,則不課徵奢侈稅。不過,國稅局卻發現許多民眾利用名下無房產的親屬作為人頭,卻仍逃不過遭補稅命運。
國稅局舉出5項案例,第1、假買賣:曾有A投資客以B名義取得法拍屋,僅持有6個月內,為轉手墊高價格,假買賣給C,最後由C出售第三人,但國稅局查出,A、B兩者名下沒有不動產以及收入所得,實際簽訂買賣契約、資金來源與獲利都是A君的行為,因此A遭補稅78萬元並處以罰鍰。
第2、預售屋登記給親屬設籍再轉售:民眾先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於交屋前換約給女兒,產權並登記在女兒名下,女兒持有期間6個月內設籍後出售。但國稅局發現,該名女子年紀輕且無所得,相關買賣契約是由其父親代理,資金與經濟利益都歸屬該名民眾,因此遭補徵322萬元奢侈稅。
第3、假贈與、真買賣:D將持有未滿2年的房產贈與給E,兩人也並非親屬關係,後又發現E利用弟弟名義,匯入相近該筆房產金額給D君女兒,顯示是假贈與、真買賣,遭補稅29萬元。
第4、簽約、解約規避:民眾在101年10月24日簽約出售持有僅1個月的房產,因尚未辦理戶籍登記,在11月2日解約,並在當天另訂新契約並辦理籍登記,國稅局發現買方貸款的買賣契約書與商業本票簽訂日期都是101年10月24日,顯示該日就是立約日,也因為該日沒有辦竣戶籍登記,遭補稅43萬元。
第5、與買方簽私契,持有滿2年再移轉:民眾在99年9月取得房產,並在100年與買方簽訂買賣合約書,又在101年12月簽訂另1份買賣合約書。該名民眾認為,第1份合約書只是預訂性質,第2份才是正式之合約書,且第2份合約書簽訂時,該筆房產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不過,國稅局認定,買方早在100年簽約時已將近9成房地款付給此位民眾,依《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因此當時簽約的房產持有未滿2年,符合奢侈稅課徵條件,遭補稅8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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