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 星期四

租金代扣及二代健保產生問題解析


出租方是公司(法人)
(甲乙有限公司)
出租方是(個人)
(陳大明)
所得稅各類扣繳10%
1.租金>二萬
(法人)開立統一發票

2.租金≦二萬
(法人)開立統一發票

3.租金>二萬

需辦理扣繳30,000*10%=3,000
1.給房東租金時需要扣3,000元下來,並於次月10日前,打單至銀行繳納3,000元。
2.次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
4.租金<二萬

依租賃合約內容是否扣繳或選擇可扣繳/無扣繳
二代健保扣繳2%
1.租金>5,000
無需扣繳2%

2.租金>5,000
無需扣繳2%

3.租金≧5,000

需辦理扣繳30,000*2%=600
1.給房東租金時需要扣600元下來
2.到健保局網站打單並於次月31日前,至銀行繳納600元。
3.次年一月底前向健保局 申報。
4.租金<5,000

無扣繳2%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及申報之罰則

國稅局=>所得稅法第88(應辦扣繳之所得)(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4條】。
應扣繳金額處1-3倍罰金
  
健保局=>健保法第31(扣費義務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相關罰則】依健保法第85條之處罰。
應扣繳金額處1-3倍罰金    

「利率低」非助漲房價「提升利率」也非控制房價

前央行經研處長施燕投書建議升息抑房價,央行昨(24)日澄清說,用升息對付房價,就像「拿大刀動手術」、把正常神經都切斷,「房價沒打到,經濟卻受到很大傷害」,根本得不償失。

我個人認同施燕所提遺産稅降低資金大量回流以及長期低利率政策兩大因素是房價脫離技術循環面持續高漲的原動力,但我並不認同防堵資金投入房市或提升利率就能解決臺灣的高房價問題。就算短期能抑制房價,也只是治標不治本的短期效果,而換來的代價可能是資金大量外移以及經濟成長面的傷害。因為利率低可以說是房價的助漲因素,但卻非房價高漲的唯一因素,當全球經濟體持續維持低利率的環境下,台灣的弱勢經濟那有條件逆勢而為?

IMF(國際貨幣基金)的實證研究,近十年來低利率與房價暴漲,兩者間沒有必然關連性。對於這個研究我認為有待商確,因為低利率必然有助於資金寛鬆,而過剩的資金在沒有多元投資管道的環境下,房地產投資就成為龐大資金的重要入口,政府再怎麼打房救股都徒費功夫,因此,改善投資環境,讓過剩資金有適當投資管道,才是真正治本的良策。

以目前台灣的房價結構,技術循環面已達末升行情,等全省補漲行情告一段落,房價必然會有鬆動,政策打房雖有抑制作用,但若無更有效的改善投資環境,將逼得大量資金出走轉而投資海外房地產。也因此我預測今年的房市無論是從基本面丶技術循環面丶政策消息面評估,都是不動產投資者獲利了結的最佳時機,這並不代表台灣房市馬上會反轉直下,只是不動產投資者最佳的投資策略到底是要吃到七分飽或八分飽,就要靠銳利的智慧去判斷,想要貪圖吃到飽就必須擔負「套牢」的風險。



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 將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資料

內政部於今日(27日) 發布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修正後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住址資料,以保護個資。
目前土地登記謄本共分為兩類,其中第二類謄本為提供任何人申請,並將所有權人的完整住址資料公開。個資法於2012年10月1日上路後,多數民眾對個資的保密與隱私增加,故常有民眾向內政部及各地政機關反映,部分不動產業者利用第二類謄本記載的住址資料直接拜訪所有權人,並藉此請求其同意出售房屋,使得民眾感到生活與隱私受到干擾。
經修正後,地政機關核發第二類謄本將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只公開所有權人的部分住址資料與部分統一編號資料,但若是經過所有權人同意公開,或者是法律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則仍可以申請取得完整住址資料,以兼顧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
內政部表示,經過召開多次會議檢討結果,認為原規定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且依民調結果,亦有77%受訪民眾表示不贊同地政機關主動將所有權人完整住址資料公開,所以決定修正規定。法規修正發布後6個月,即9月15日起施行,在此期間,內政部將對民眾及不動產業者進行宣導,以順利推動新制。

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加稅行動 下波鎖定房市

繼對高所得者加稅後,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不動產稅制列為國家財政健全方案的中長期計畫,最快明年開啟不動產稅制的總體檢。
據了解,財政部對不動產稅制的改革重點,將放在提高不動產持有稅,例如房屋稅、地價稅,並加強對高價房屋交易的查稅,主要原因在於房地分開計算、實價難以認定,現階段要推動實價課稅難度相當高,加上不動產稅制改革牽涉憲法等,修法工程將很浩大,因此採取漸進式改革。
 國內資金泛濫,加上利率很低,造就房地產價格連年高漲,張盛和推出財政健全方案,以「取之於少數、用之於多數」的原則,對高所得者加稅,他並宣布,「明年稅改方向將更往租稅公平靠攏」,點名房地產稅制為未來改革目標。
財政部在今年初公布的個人售屋所得標準中,依照央行標準,新增雙北市房屋售價8千萬元以上、其他地區房屋售價5千萬元以上者,國稅局將依房地比算出房屋售價占比,推計售屋所得為房屋售價的15%。
 張盛和表示,新公布的售屋所得標準增列「豪宅條款」,等於「踏出實價課稅的第一步」,而財政部也已發文給各地方政府,請地方訂定自住及非自住房屋稅的差別稅率,並調高房屋標準價格,否則將扣減中央補助款,以期能進一步健全房市。
台灣不動產稅制長期扭曲,尤其是不動產持有稅和交易利得稅的稅基,相較其他稅目偏低,不僅造成政府稅收流失,民間過剩資金流入房市,導致高房價問題,進而壓縮民眾的消費力、拉大貧富差距,因此外界迭有房地產應「實價課稅」的呼聲。
 張盛和表示,在財政部推動不動產交易利得「房地合一」之前,實價課稅仍無法全面實施;不過,他強調,買賣房屋必須課徵所得稅,國稅局一直以來都是依核實課稅的原則,未來將加查核高價房屋的交易利得,以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的稅法精神。

要賣要快!李同榮:房市進入末升段

又進入選舉年,「高房價」成為政府最頭痛的問題;不動產仲介同業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昨(26)日大膽預言,房市已進入末升段行情,不論從基本面、技術循環面、政策消息面評估,今年都是投資者獲利了結的最佳時機。

不動產仲介同業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圖/本報資料照片


李同榮指出,以目前台灣的房價結構,技術循環面已達末升段行情,等全台補漲行情告一段落,房價必然會有鬆動,投資者應有居高思危的風險意識。
 他說,這並不代表台灣房市馬上會反轉直下,只是不動產投資者最佳的投資策略,到底是要吃到7分飽或8分飽,想要貪圖吃到飽就必須擔負「套牢」的風險。
 高房價一直是民怨之首,今年又將舉行七合一選舉..高房價勢必成為選戰議題之一。日前前央行經研處長施燕指出,遺贈稅降低資金大量回流,以及長期低利率政策,2大因素是房價脫離技術循環面持續高漲的原動力,建議政府「升息」抑房價。
對此,央行回應用升息對付房價,就像「拿大刀動手術」,把正常神經都切斷,房價沒打到,經濟卻受到很大傷害,根本得不償失。
 針對此一結構性因素,李同榮指出,雖資金充沛、低利環境是房價高漲因素,但防堵資金投入房市或升息,並不能解決國內的高房價問題,就算短期能抑制房價,也只是治標不治本,但代價可能是資金大量外移,以及傷害經濟發展。
 他認為,利率低可說是房價的助漲因素,但卻非唯一因素,當全球經濟體持續維持低利率的環境下,台灣的弱勢經濟無法逆勢而為。
李同榮強調,低利率必然有助於資金寬鬆,而過剩的資金在沒有多元投資管道的環境下,房地產投資就成為龐大資金的重要入口,政府再怎麼打房都事倍功半;因此,改善投資環境,讓過剩資金有適當投資管道,才是真正治本的良策。

2014年2月21日 星期五

5月報稅注意細節! 房屋節稅有5錦囊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今年5月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當月也將課徵房屋稅,民眾房屋若符合自用住宅「使用現況為住家」條件,則可申報自用稅率;但要留意,地價稅的自用住宅認定,卻是房屋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由產權者、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因此民眾務必掌握房屋、地價稅,節稅5項錦囊。

陽台外推、違法增建都會被課徵房屋稅。(好房Newsr記者陳韋帆攝影) 

捷運永春站老房,老屋,街景,信義區老屋、老房。(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第1、地價稅有出租營業VS戶籍登記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指出,土地不管是單一產權持有,或分別以夫、妻個別名義登記共同持有,假若房屋未出租或營業使用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時,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即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相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相差了4倍。

第2、房屋稅依據「使用現況」
有民眾將空屋出租給學生居住,卻擔心房屋稅會變高。但實際上,房屋稅是依房屋現值再按照實際使用狀況課徵,例如,1、出租供住家使用是以房屋現值1.2%課徵,第2、出租給診所、事務所等非營業非住房屋,以房屋現值2%課徵,第3、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房屋現值3%課徵。因此假若房東出租並沒讓使用現況改變為營業用,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1.2%。

第3、陽台外推也要課房屋稅

依照建築法規相關,陽台是指房屋外牆之外,正上方有遮蓋物的平台,陽台深度在2公尺之內且陽台面積不超得過建築面積8分之1,但若未達8平方公尺(2.42坪),不計入建築面積,因此不屬於房屋稅課稅面積,但是超過2.42坪則要課徵。

目前市場常見陽台外推雖屬違法,但等同將陽台納入室內,則必須全部併入計算房屋稅課稅面積。

第4、違建也要繳房屋稅

許多民眾常問:「我的房子是沒有權狀的,為什麼要繳房屋稅?」但如前述,房屋稅是依據「使用現況」課徵,因此房屋不論有無權狀或違建都應該課徵房屋稅。換句話說,只要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如違法增建都會被課徵房屋稅。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居住品質的提升,是一般人的理想與目標。政府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為被課了土地增值稅,造成賣房子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子,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有換屋計畫的人,可以規劃重購退稅,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

符合條件                                              
原有房地產
簽約買賣之前1整年都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的情形。
土地上有房子,房子是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等)的。
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等)的戶籍設在這個房子上,如果平時未設戶籍,只要在簽約買賣當時設好戶籍就可以了。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是先買新房屋,再賣出舊房屋,買新房屋時,舊屋要符合自住的條件,包括設有戶籍。
土地面積不受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巿土地700平方公尺的限制。

新購房地產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也就是買房子和賣房子是同一個人,賣掉誰的房子就以他的名義買進新的房子,如果賣掉太太名下房子後另以先生名義買進新房子,就不能退稅了。
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好戶籍登記。
新購房屋沒有任何出租或供作營業的情形。
都巿土地最大適用面積是300平方公尺,約合90.75坪,非都巿土地最大適用面積是700平方公尺,約合211.75坪。
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2年內期限
不管先賣再買或是先買再賣,買賣時間必須在2年以內。

節稅偏方
2年內的起算日期
土地出售後重購或先購土地2年內再出售,2年內的起算日期:
先賣後買:以出售土地辦好產權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如期(訂立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年期間。
先買後賣:以重購土地辦好產權登記日起算2年,出售原有土地如期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年期間。

重購退稅無次數的限制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重購退稅

出售土地可規劃按一般用地繳納
在未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前,若所有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可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繳納再申請重購退稅,可以保留一生1次的機會,作最有利的規劃。

自益信託土地也可以適用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准予辦理重購退稅。
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辦理自益信託後,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也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重購退稅應規劃
規劃重購退稅事前要先了解是否符合退稅規定,如條件不符,但出售之舊屋符合自住條件,可在未逾稅單所記載繳納期限前申請改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綜合所得稅也可以節省
綜合所得稅也有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在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年度,從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也適用本規定。

舉例說明                                                
甲賣出土地現值100萬元,增值稅30萬元,買入土地現值超過100萬元時,所繳的3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部退還;假如買入現值為80萬元,可以退回10萬元;如買入現值小於70萬元,則無餘額可以退稅。
 
甲出售(重購)A土地在94年4月1日辦好產權登記,在96年3月4日訂立買賣契約重購(出售)B地,如果甲在96年4月2日前如期申報,就符合2年內的規定;如果甲在96年4月3日以後才申報,就不符合2年內的規定,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小叮嚀                                                  
先買後賣土地辦理重購退稅,要符合購買土地時已經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才可以;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原先沒有自用住宅土地,僅是單純購買土地,以後再購買第2筆土地後再出售、或是從配偶受贈他筆土地後再出售,或雖然原來持有土地,但沒有設戶籍,於出售時才從第3地將戶籍遷入,都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小資包租婆碰上危險客?小心!賺錢不成賠更大

有些小資女跟我一樣,想當包租婆賺錢,還可以貼補點房貸,但是,妳有過這樣的困擾嗎?怎麼找,碰到的都是一些怪租客,不是交租不準時,就是老聽到管理員說,租客總帶一些奇怪的朋友回家住,最可怕的是,萬一有人想不開,在屋子裡頭要死要活,好好的房子還沒賺到錢,很可能就因為變成凶宅,以後連脫手都有問題!

致命租客麻煩多 雞犬不寧擾住客
 說到這個,我就不得不分享自己的經驗,我曾經把投資的小套房,租給一個不到30歲的年輕女生,這個房客看來五官清秀端正,口口聲聲說自己正在跟男友準備開餐廳,因為店就開在附近,所以才喜歡這間房子,房租連殺都沒殺,就直接簽約承租,我滿心以為,整件事情到此完美結束,我只要負責每個月刷本子,等著房客給房租就對了!

沒想到,一個月後,管理員打電話給我,說最近常常有人來找我這位甜美可人的房客,不但在半夜三更出現,還在一樓大廳又吵又鬧,讓其他住戶不堪其擾,管理員還八卦的說,上門的是我房客的男友貨真價實的「老婆」,換句話說,我的房客是不折不扣的「小三」。

我一聽,差點沒昏倒,因為就算吵成這樣,我好像也沒辦法趕她走,因為約都簽了,我總不能以她是小三為由,就趕她走吧?但自此之後,我為了處理類似的爭執事件,老是被管理員問候,還擔心這位小姐萬一想不開,在我的房子有個三長兩短,這可怎麼辦?

加註合約防自殺? 死無對證賠償無門
 好在一年後約滿,我以房子要賣為由,請這位房客搬家走人,我懸著的一顆心,才放了下來,但光是擔心出事,也夠嗆了!我開始思考,以後要怎麼租房子,才不會把自己陷入如此險境。
最近,我發現,市面上開始多了一種新的租賃合約,吸引了我的目光,一般文具店買的定型化契約不太一樣,仔細一看,原來,這種新出的合約,加註了「尊重生命條約」,講白點,就是如果有人在租賃的房子裡,傷害自己或他人生命,一旦變成凶宅,造成房價減損,租客或他的家人,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聽起來好像很完美,大家白紙黑字寫下來,萬一有人害我的房價大跌,我可以跟他的家人索賠,但其實不然!因為根據台灣的法令,簽合約的租客萬一往生,他又沒有留下財產,加上家人這時候趕忙拋棄繼承,這份合約的效力,還是等於零,也就是說合約白簽了,根本拿不到錢。那麼,房東真的只能坐以待斃嗎?那也不一定!

簽約多找保證人 狀況不對 寧可賠錢了事
首先,在房客上門的時候,一定要嚴加過濾,千萬不要為了想趕快租出去,隨隨便便就把房子租給人家,最好先確認租客的工作是否穩定,畢竟穩定的收入,才能讓房東收到租金;此外,簽約的時候一定要格外小心,像我一定會透過房仲幫忙租屋,如果出了事,還有一個公正的第三人幫忙處理,最重要的是,其實每份合約後面,都有保證人這個項目,很多房東便宜行事,通常不會要求找保證人,我建議最好不要省過這個步驟,畢竟房東面對的只有房客,萬一出了事,連個負責的人都找不到,房東真的只能自認倒楣!

最後,我通常都會透過管理員或是鄰居,打聽這個房客平常的生活狀況,比如有沒有不尋常的交往狀況,或是過度喧嘩吵鬧的情況,目的並不是為了窺人隱私,而是我一間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房子,每個月只收微薄的租金,就交到人家手上,怎麼能說不管就不管?
萬一發現狀況不對,我建議,寧可賠押金,婉轉的請房客把房子交回來,也不要冒風險,萬一出了什麼問題,惹麻煩事小,房價跌個兩到三成,投資不成反虧錢,才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

房價到底跌不跌?

                                 
國內房價到底會不會跌?從2007年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率先喊空房市以來,這個難解的習題就就一直困擾著許多民眾。的確,從2003年SARS結束、房市邁向復甦以來,除了2008年金融海嘯時之外,這是第一次有這麼多人對房市抱持保守、悲觀的看法,但這一次,房價真的會跌嗎?
從去年底開始,相關財經首長不約而同跳出來砲打房市,又是強弩之末又是泡沫的,加上財政部趕在農曆年前宣布祭出「豪宅稅」,規定只要雙北市房價超過八千萬、其他地區五千萬的豪宅交易,若沒有舉證成本,今年五月報稅時,就要以售價的15%認定為交易所得來課稅,估計「豪宅稅」將因此提高2至3成;官方一連串的打房論調與政策,讓房市籠罩一片低氣壓,也讓看空言論更加甚囂塵上。
根據調查,去年底金融海嘯滿5週年後,全球房地產市場都已回到海嘯之前水準,平均房價比2008年最高峰時還貴4%,顯示房價高漲舉世皆然,並非台灣獨有的現象;而統計過去一年,兩岸三地房市表現都很紅火,中國、香港、台灣的房價漲幅分別達21.6%、16.1%、15.4%,在全球市場都名列前茅。
但不可諱言,這波房市除金融海嘯時短暫回檔外,已走了近11年多頭,漲幅相當可觀,加上政策面明顯偏空,房市的確到了高度警戒的時刻。不過弔詭的是,現階段不論看多或看空者,都可以找到很好的理由!先說空方論點,除了上述漲幅已高出現泡沫疑慮、及政府持續打房外,主要論點是美國QE開始退場,資金將自新興市場、尤其是亞洲撤退;以及隨之而來的升息壓力。
但看多者似乎也有恃無恐,主要理由包括:
1、低利率環境依舊。各界雖預期利率若升至4%,房市將遭重擊,但台灣只是全球利率走勢的追隨者而非決定者;此外,以國內低迷的景氣狀況,4%的利率水準不只針對房市,也將是整體經濟不可承受之重。
 2、資金依舊無處可去。國內投資機會、管道有限,房市仍是游資最主要的去處,而且看不出此趨勢有任何改變的跡象。
 3、成功經驗法則。許多房地產業者私下認為,市場再怎麼壞也不可能比金融海嘯時還遭,而根據國泰地產指數資料,海嘯時台北市的可能成交價,僅由每坪55萬下跌至51萬就止跌回升、跌幅僅7%,而此一數字到去年底已漲到每坪81.25萬元。
另一個大家不願明講的,是陸資根本還沒真的來,有朝一日若「真正」開放陸資來台買房,台灣房價恐怕還有得漲,而這也是壹傳媒主席黎智英看好台灣房市會有一次大爆發的主因。
 2011年初,我在採訪時任政大教授的張金鶚時問道「外界有人批評,許多年輕人因為聽信你的話,錯失了買房時機,可能因此永遠買不起…」,張教授沈默片刻後回答「我只能堅持說對的話,我也不會因此改變我的看法」。張金鶚可以說一路走來始終如一,但包括中、星、港在內的許多國家、地區,政府越打房價越高,跌碎一堆專家學者的眼鏡也是不爭的事實。我個人的看法是,市場自有它的邏輯,學者、官員的打房論調聽聽就好;如果有需要也負擔得起,隨時都可以買房,千萬不要想去賭房價的高峰和谷底。

桃園機捷2015通車 周邊房價漲快2成

通車時辰已經跳票三次的桃園機捷,交通部再度公布工程進度,目前已完成超過9成,沒再有意外的話,2015年將一次到位,全線通車,屆時台北-桃園機場直達車只需35分鐘。機捷若通車,不但對通勤族而言是一大利多,對旅客也更省時省力,而票房保證的捷運宅,機捷沿線的房價已經漲了17%。
 桃園機場捷運通車時辰跳票3次,交通部再度宣布2015年底全線通車  (圖取自高鐵局) 


桃園機場捷運路線圖(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一向是房市利多,根據永慶房產集團研究調查,桃園機捷沿線房價在2013年10月為止,平均年漲幅最多的已經達17.4%,而這個冠軍站即是新北產業園區站,平均成交價為37.2萬元/坪(2012年同時期為31.7萬/坪);緊追在後的則是漲幅17.3%的台北車站,平均成交價為55.5萬元/坪(2012年同時期為47.3萬元/坪);新莊副都心年漲幅16.8%,成交價從每坪31萬元漲到36.2萬元。
 永慶房產集團研究發展中心經理黃舒衛分析,新北產業園區開發較早,因此交易量、漲幅都比較高;而新莊副都心大概在3年前才有推案,現在的均價都是舊市區價位,不能算是實際副都心成交價位。
 桃園機捷通車後,對於通勤族有了更加快速便捷的交通方式;對於旅客而言,從機場進入台北市區也更加省時省力,直達車僅需35分鐘,票價目前規劃為160元;每站都停的普通車票價80元。

2014年2月18日 星期二

台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計畫

台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計畫(簡稱桃園鐵路高架化)為台鐵捷運化計畫之一,計畫範圍為新北市鶯歌車站南側鳳鳴平交道至桃園縣中壢車站南側環南路地下道之間的縱貫線路段;其中,鶯歌車站桃園車站間採三軌,桃園車站以南採二軌,總長度約15.95公里的鐵路改為高架化,由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台北工務段辦理,進行細部設計,後交由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施工,工期預定九年。

計畫內容[編輯]

  • 鳳鳴里平交道
  • 建國東路平交道
  • 東生公司平交道
  • 玉山街平交道
  • 國際路平交道
  • 茄苳路平交道
  • 高城路平交道
  • 永豐路平交道
  • 遠東路平交道
  • 興仁路平交道
  • 內壢南方平交道
  • 自立新村平交道
  • 六和平交道
  • 忠義里平交道
  • 普仁里平交道
  • 普義里平交道
  • 德育路平交道
  • 原跨越鐵路之陸橋回復平面道路5處
    • 桃鶯陸橋
    • 民族陸橋
    • 三民陸橋
    • 中原陸橋
    • 中豐陸橋
  • 原穿越鐵路之地下道回復平面道路6處
    • 林森路地下道
    • 普忠路地下道
    • 中新地下道
    • 元化地下道
    • 龍岡地下道
    • 振興西路地下道
  • 桃園車站至鶯歌車站路段三線化,解決兩站間長達8.2公里無交會待避能力的瓶頸路段。

沿革[編輯]

  • 2005年:開始細部設計。
  • 2008年3月26日:交通部召開「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綜合規劃第一次審查會議。
  • 2008年11月19日:交通部召開「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綜合規劃第二次審查會議。
  • 2008年12月31日:行政院經建會召開「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會議。
  • 2009年2月2日:行政院經建會召會審核通過。
  • 2009年2月27日:行政院審核通過。
  • 2010年3月23日:K55+500~K56+840便線路基工程
  • 2010年9月9日:DL01標鳳鳴降挖段,已於99/09/09公開閱覽
  • 2010年:K53+350~K69+300臨時軌號誌及電車線工程開工。
  • 2010年:K53+800~K70+000臨時軌舖設工程開工。
  • 2010年:委託環境監測技術服務。
  • 2013年7月:臨時軌路基工程開工,預定在2014年底切換到臨時軌營運[2]

預定時程[編輯]

  • 2010年:委託工程專案管理工作開工。
  • 2010年:高架段先期工程臨時軌用地租用及徵收完成發放租用私有土地租金等作業。
  • 2010年:委託臨時軌定線測量工程完成5km。
  • 2012年:細部設計完成,移交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施工。
  • 2017年:預定年底完工。

機場捷運 預定明年底通車

〔記者林嘉琪、謝武雄/綜合報導〕工程進度三度延宕跳票、預計明年底才能通車的桃園機場捷運,明年初將由桃園機場捷運公司試運轉,台北到中壢全線通車後,搭直達車從台北到桃園機場只要三十五分鐘,普通車從台北到機場約需五十分鐘;高鐵局初步擬訂直達車票價一百六十元、普通車票價八十元,等今年底核定後才能確定票價。
台北到桃機 直達車35分鐘 普通車50分鐘
機場捷運原本訂於二○一○年通車,但因號誌及電纜等問題,前後三度延宕,高鐵局長朱旭去年五月還因此下台;全長約五十一公里,經過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三個縣市依照捷運在各縣市的長度比例,共同分攤三十億元成立捷運公司,由於在桃園縣境內最長,所以由桃園縣政府經營,並命名為桃園捷運公司。
高鐵局代理局長胡湘麟昨天指出,機場捷運工程進度已達九成二,今年一月十五日青埔到中壢已進行動態整合測試,全線分為六段測試,十月最後一段的三重到台北段也加入動態測試,預估明年初全面完成測試,並交由桃園機場捷運公司試運轉,趕在明年底前全線通車。
高鐵局目前已購買二十八列車廂,其中包括十一列直達車、十七列普通車,分別可載運四百四十四人及八百二十二人,預估每小時行駛六班車次,每小時可載運七千六百人。
票價暫訂直達車160元、普通車80元
根據高鐵局初步規劃,台北到桃園機場直達車僅要三十五分鐘,參考客運票價,建議直達車票價約一百六十元;普通車因為每站都停,從台北到桃園機場約需五十分鐘,參考捷運票價,建議普通車票價為八十元,實際票價要送縣府審查後公布,預計今年底定案。
桃園機場捷運強調「卡卡通」,包含悠遊卡、台灣通、一卡通都可以使用。

桃園航空城升格 不分「蛋黃、蛋白」一次開發

記者范文濱、根亞平/桃園報導 
「桃園航空城」列為政府愛台12建設旗艦計畫,並已由行政院拍板。桃園縣政府主辦,先探投資週刊協辦的「台灣新動力:桃園航空城升格願景論壇」,17日下午在桃園縣蘆竹鄉開南大學顏文隆會議廳舉行,桃園縣長吳志揚、先探投資週刊社長謝金河、經濟部次長杜紫軍、中鋼董事長鄒若齊等重量級產、官、媒體界代表,分別從最新國際總經局勢、升格效益、地方建設進度、招商引資及產業界如何看待未來衍生商機等角度,為升格直轄市及航空城發展體檢、把脈。


桃園升格論壇 產、官、媒體界代表熱鬧開講桃園縣長吳志揚指出,2010年6月7日桃園設籍人口正式突破200萬,並經行政院核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在人口、政治、經濟及都會區域發展上等各方面均符合升格改制之各項條件,更具備與國際競爭之實力。今年底七合一選舉後,桃園縣在12月25日將正式升格為直轄市,成為台灣的第六都,躍居結合航空、科技、人文、觀光的北部重鎮。但升格的重點並不只是在「名稱」的轉變,而是要真正落實「基礎建設」、「民眾福利」和「生活品質」的提升。 
 針對航空城的發展,吳志揚進一步表示,政府預計斥資5,000億的航空城計畫,無非是未來桃園發展的重要關鍵,航空城特定區本來僅限於所謂的「蛋黃」,經過縣府積極爭取,最後與中央的共識決定不分「蛋黃、蛋白」,採一次開發完成。以桃園國際機場及機場捷運線各車站為核心,面積6,859公頃,區段徵收面積超過3,200公頃,是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開發案,未來將成為人流、物流、金流、資訊流及科技流的匯流基地。目前「桃園航空城」已是中央現行推動的重點計畫,並且有明確的發展區域,呼應日前經建會所提出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桃園航空城未來將釋出500~600公頃的產業專用區,就是最適合作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發展落點。
  先探投資週刊社長謝金河指出,台灣面對當下的悶經濟,如何因應國際經濟局勢,拼出新格局,已是馬政府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桃園航空城內不論是土地徵收、各項公共硬體建設、亦或是鎖定特定產業的招商引資,都深受各界關注。若借鏡鄰近的日本千葉、韓國仁川等空港城市來看,桃園航空城的確還有很多可以努力、發揮的空間,至於如何更有效率、更具創意的串聯各項效益,就端看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魄力與毅力。 
 此外,經濟部次長杜紫軍也從產業結構與發展的角度表示,自簽署服務貿易協議後,將促進服務業市場的競爭與合作,又「桃園」擁有全國最大的國際機場,將可協助我國服務業掌握中國市場商機;另外,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已於去(102)年12月行政院院會通過,目前立法院審議中,未來將開放人員、貨品、資金的移動自由化,桃園將擁有更大更廣的發展先基。而中鋼董事長鄒若齊,則是從產業界基礎建設的角度,例如:整地、區塊劃定道路系統、數位城市基礎設施上、中、下水管線,區域供水系統共同生命線管道、生命線供應系統公共設施、綠地、景觀、綠園道、植栽,綜看未來航空城建設所引領帶來的商機。
  全球面對後QE世代,拼經濟已成為各主要經濟體2014年一致的共識,台灣如何因應國際總經局勢,拼出另一番新格局,近期成為全民最關切的議題。 整場論壇在產、官、媒體界共同與談下,不但讓與會者更進一步了解桃園目前的地方建設進度、產業結構、升格效應,同時,也勾勒出航空城計畫未來的發展方向與藍圖,獲得與會者熱烈迴響。 

捐地換容積喊停 開發業者跳腳 串連地主抗議

營建署有意修訂容積移轉相關法令,捐地換容積恐將走入歷史,桃園、台北兩地的土地開發業者、公設保留地地主昨發起全台串連行動,要求維持現制,同時醞釀北上抗議。
政府財政拮据,不少道路、公園等公設地至今未徵收,尤其八米巷道尚未徵收者更多,民國九十一年,立院增訂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之一條,鼓勵建商購買公設地捐給政府,以換取容積獎勵。
新法增設後衍生新興行業—土地開發業者,專門居間收購、整合公設地,方便建商購買後捐地換容積。桃園縣道路聯誼促進會長陳鵬展估計,全台約有一萬多人從事土地開發業。陳鵬展昨串連台北市聯誼會前會長翁聖儒等幹部、公設地地主,在中壢市研商全台串連行動。
翁聖儒說,依照營建署的構想,未來建商推建案不必再捐地換容積,而是由建商繳交一筆代金給政府,由政府統籌向地主招標購買公設地,影響所及,建商成本大增反映到房價,且在低價者得標的制度下,地主將被迫以低價賣掉公設地,有違憲法保障自由買賣土地精神。
陳鵬展也說,官版的容積移轉相關法令一旦通過,全台一萬多位從事土地開發業者都要失業,一萬多個家庭的生計也將陷入困境,當年政府立法鼓勵建商捐地換容積,現在卻說變就變,政策沒有一貫性,將又會是民怨四起。〔自由時報記者羅正明/中壢報導〕
地主自救會陳情保留容積移轉
桃園縣地主自救委員會10多人,今天上午11時在中壢市大同路聚會向立法委員陳學聖陳情,希望內政部營建署保留「容積移轉」作業,讓公設保留地的地主可以善加利用被民眾無償使用的道路。
地主自救委員會表示,政府長期未辦理寬12公尺以下的道路徵收作業,導致地主白白喪失「土地使用權」,希望利用容積移轉討回地主權益。【聯合晚報╱記者劉愛生/即時報導】
容積獎勵改革
容積獎勵改革取消捐地買容積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用地
依都市計畫法第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共設施用地,這些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其他公用事業及嫌惡設施(如:垃圾處理場)等用地。而這些公共設施用地係將來需用之土地,在目前未需用前,預先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徵收之使用,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前,其使用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為彌補其使用受到限制,稅法上給予若干優惠。
公共設施用地種類: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u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依照都市計畫法之相關規定,係就各地區人口數與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並考量該地區未來發展之趨勢而決定公共設施之項目、位置與面積,旨在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的都市生活環境。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公共設施用地應屬公有,但屬私有土地者,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之。是以,未被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用地決定之一般原則: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等用地之配置原則
u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劃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用地之配置原則
u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
公共設施用地學校等用地之配置原則
u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其他等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原則
u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方式取得之:
u  徵收。
u   區段徵收。
u   市地重劃。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補償標準
u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u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
u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u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u    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免稅
u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u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預為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其他相關說明:
u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可於未被徵收前申請臨時性建築物,並依法繳納稅捐。
u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擬變更者,應透過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為之。都市計畫變更之程序涉及法令規章及都市發展、遠景及整體規劃等,難度高。
u    保留期限: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之期限於民國77年都市計畫法第50條修正前,曾有保留期限之限制,惟於77年修正時,廢除保留期限。是以,目前凡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均屬無限期保留。
u    可分割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當可申辦分割。 
為何要購買公共設施用地?
u 可實物全額(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節省遺產稅支出→將買來的道路用地依公告現值全數捐贈給政府抵繳遺產稅。
u 捐地報稅 以現值16%為成本 須以實際取得價格認定,如未提出取得成本證據,即依財部核定標準認定,捐地節稅的列舉扣除額,個人捐贈公設地給政府,買入時沒有提出成本收據者,以公告現值的16%計算成本,從所得中列舉扣除。捐地節稅過去盛極一時,財政部在92年中發布解釋令防堵,從93年開始的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一概以實際成交價格的取得成本認定,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的百分之百認定。如果沒有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要以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財政部發布認定標準,在945月申報93年度所得稅時,除了非屬公設地之外(例如,建地等),經稽徵機關提出具體分析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捐贈公設地如果沒有成本證明者,依財政部規定的公告現值的16%認定;如果能提出成本證明,以成本費用核實認定。財政部官員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轄區內土地交易情況所,公設地的買進成本差不多只有一成多,沒有因為土地所在地不同,而有太多的城鄉差別。因此,財政部據此調查結果發布全國統一認定標準為公告現值的16%。
u   可減低公司全年度營業淨利,達到降低公司全年度課稅所得額,節省公司年度應納稅額。捐贈政府可列為公司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
 列為公司固定資產,是平衡公司資產負債表最佳編列工具。
 結合建地在申請建造時,合併申請容積移轉,增加興建的容積建坪可和建商分房子。
u   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可申請實物全額抵繳贈與稅。
u   以低價買進,待政府徵收依公告現值加成徵收,成為最佳投資理財工具。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區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非等同。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亦即「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僅係用地別之性質,尚非當然等同適用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函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須兼具以下3要件:
u   須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u   尚未徵收取得。
u   無下述3種情形者:
²    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²    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²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最近查核某被繼承人遺產稅案件,發現納稅人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留之9筆土地為經政府編定屬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其使用收益均受極大限制,應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惟經該局查證結果,都市計畫書所載該地取得,除由政府取得外亦可獎勵民間興闢,依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該九筆土地僅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之公共設施用地,尚非同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從而無同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案例:
北市國稅局最近接獲申請復查遺產稅的案件,某甲去世之後後,留下一筆經編定為市場用地的公共設施用地。繼承人認為,只要是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便可以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贈與稅。
都市計畫法第42條明訂「公共設施用地」的範圍,包括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同法第50條之一則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及贈與稅。
上述案例中的繼承人認為,自己所繼承的這塊土地顯然符合42條裡「公共設施用地」裡的市場用地。
不過,國稅局引用內政部的函釋指出,「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各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或公共事業機構使用的土地才算是都市計畫法中所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上述機關已在使用該土地,或是土地並非供上述機關使用,就只能算是「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例如一些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建設計畫中的土地,只要是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就不能算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北市國稅局表示,申請復查的繼承土地雖然屬於市場用地,但該用地的目的是獎勵民間興闢,不符合內政部「供公用事業機構、政府用」的解釋,雖算「公共設施用地」,卻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北市國稅局最後仍維持原來的決定,對該筆土地課以遺產稅

公設地容積移轉建商最愛:
一般民間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稅的作法,自從財政部今年開始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之後,公設地移轉金額大幅萎縮。但是,業界人士指出,對於建商而言,購買冷門地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熱門區段的建案上,利潤也頗為可觀。採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民間已經使用多年,原先的作法是,以市價約2成左右的價款買到公設地,再用公告現值的價格抵繳稅款,但財政部已經關閉這個管道。 買賣大幅萎縮,主要是牽涉到仲介可以從中賺取的利潤,在財政部改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稅金之後,就大幅縮水,仲介因而全面收手,形成交易減少;這是就一般的小額節稅人而言。不過,對於大型集團而言,表面上的不划算,並不代表不可行;一些大型集團反而是灌高公設地的交易價格,以高價來抵更高的稅金,這跟以低價買得、高價抵稅,是同樣的道理。其次以公設地捐贈來移轉容積,目前算是新的熱門方法之一,以建商最熱中這項作法;建商開發案中,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來往之間,利益也相當可觀。政府沒有錢來買公設地,如台北市政府同意古蹟容積可以移轉使用,台北縣政府就同意公設地容積可以移轉使用,同樣達到政府獲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建商獲得容積獎勵的優惠;不過,一般民眾的小額節稅,採用這項管道,能節省的稅金已經很有限。
捐地換容積 收購路地新算盤
雖然財政部於規定,購買公共設施土地捐地,必須以「實際交易價格」向國稅局申報,節稅空間已減少,但因部分縣市仍有「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的規定,因此還是有誘因。93年中央政府曾編列15億元,將試辦政府向民間標購既成道路用地,由民間依公告現值提出合理價格賣給政府,再由政府選擇最低價格標購。94年北市分到3.8億元,已辦理並已決標。據瞭解,94年台北市政府標到的既成道路價格約是公告現值的二點七成,桃園縣政府也進行標購既成道路土地,決標也是兩成多,不過台北縣買到的價格較高,約是三成多。
如果能以公告現值的一、兩成購得道路用地,再參與政府標購既成道路用地,其間約有一到兩成的利潤,不過最大的好處就是「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由於部分縣市允許建商或公司行號,捐贈道路用地、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時,可享受最高五○%的容積移轉獎勵,讓「捐地換容積」取代「捐地節稅」成為購買道路用地主因。
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方式 

依都市計畫法48條、52條與相關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方式有:價購、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公地撥用、設定地役權、聯合開等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取得均和價格有關。價購:協議價,雙方可以接受之價格。.
一般徵收:
指國家基於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或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而單獨徵收個別私有土地者。依現行徵收地價補償之規定,依平均地權條例徵收以公告現值為準,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以公告現值加成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30條規定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徵收之工業用地及國民住宅條例之國宅用地,則依市價協議補償其地價,其補償之標準不一,有欠公平。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係政府為開發建設新社區或更新舊都市及開發更新農村社區,將一定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除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取得闢建供公眾使用外,其餘可供建築用地,部分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或優先買回,部分供作開發目的之使用,以達整體開發目的。依平均地權條第55條之23項規定: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據此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政府可無償取得35%之公共設施用地。其補償方面所有權人可以選擇金額或領回土地。其補償金額有依法規之不同有協議價與公告現值、一般正常交易價等。
市地重劃
經以科學方法將原有畸零狹小、凌亂不整、不適於建築使用之土地,予以重新交換分合,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支付經費,配合開發建設之一種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公地撥用
公地撥用乃政府基於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該土地之使用權,對於撥用公地上他項權利之處理,得比照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辦理,他項權利因撥用而消滅。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無需民意機關之同恴。撥用又分為有償與無償撥用。有償撥用指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經奉准有償撥用後所為之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得依土地法第1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辦撥用。辦理有償撥用不動產時,土地之取償,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取償,以核准撥用日當期重建價格為準。
設定地役權
地役權,依民法第851條規定,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其租金及存續期間,法無限制,得依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須於不違背現行法及公序良俗之範圍。依行政院67714日台六七內字第6301號函核釋。政府為便利公眾通行,整修市鄉道路環境,於現有既成道路上為必要之改善養護,舖設柏油,該道路形態並未變更,亦未拓寬打通者,應依行政法院85年判第8判例,以公用地役權關係繼續使用。
聯合開發
聯合開發,係指地方主管機關依執行機關所訂之計畫,與私人或團體合作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與路線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據此聯合開發之方式主要為取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之用地。聯合開發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得調整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聯合開發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協議不成者,得徵收之。因捷運系統設施用地須為「交通用地」,所以參與聯合開發的土地,若原界定為他種用地,則必須透過使用變更成為交通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方式
如為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抑或申請撥用;如為私有土地,則循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惟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由核准投資人備妥價款,申請當地政府代為收買。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或區段徵收,其補償之地價,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
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期限,亦有下列二項規定:
 
 1. 在民國6296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者,應自修正公布之日起,10年內取得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上級政府之核准,得予延長,其延長期間至多5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
  
2. 在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後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取得期間,亦依前項規定辦理,並自指定之日起算。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管制:
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指定後取得前,除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外,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其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另由內政部訂定,如有無力經營、轉租、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或不遵守有關法令等情事,其屬公地租用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或接管經營;其屬代為收買私地者,當地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私人未經核准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當地政府之優先購買權。
稅捐相關說明:
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的說就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土地一旦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就受到限制,往後不能做私人商業或住宅用途,市價會偏低,在還沒有被政府徵收前,每年還要按時繳交地價稅,政府在稅負方面有下列的補償措施可以減輕您的負擔:
l       地價稅: 原則上是按0.6%稅率課徵,但是在保留期間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或者仍作農業使用的話,地價稅是全免的。  
l       綜合所得稅: 把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的話,可以按公告現值在列舉扣除額捐贈項下扣抵綜合所得稅,沒有金額限制。 
l        贈與稅: 贈與財產含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移轉給配偶或直系血親時,可以免徵贈與稅。 
l        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且有應納遺產稅時,繼承人可以用它來抵繳遺產稅,如果該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屬於經政府開闢之道路用地,則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仍可用來抵繳遺產稅,這可是雙重利益呢。 
l       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l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的補償費到死亡時還沒有支用,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該屬於死亡人的遺產,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l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是到死亡的時候還沒有公告期滿,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死亡人的遺產,免徵遺產稅。
l       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l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未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應注意,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是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尚未定案者,始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l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l       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是贈與直系親屬者,可免徵贈與稅;若是出售予二親等間之親屬,則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同贈與之範圍,除非檢附實際價款證明,否則應課徵贈與稅。
l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供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應設置公共設施用地,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及機關用地、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用地等等。該處表示,民眾的土地如果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以減輕地價稅負擔,但如仍作使用,則應課徵地價稅。該處另外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該土地在保留期間仍然作為建築使用,除了自用住宅用地依照2/1000計徵地價稅外,統按6/1000稅率課徵地價稅,較一般用地基本稅率10/1000,最高累進稅率55/1000之稅負為輕。該處指出,民眾土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雖僅部分使用,但沒有使用的部分,如果未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並不符合減免規定,仍須將土地全部面積按照6/1000稅率課徵地價稅。
l       公設保留地免遺贈稅 限四大類
l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已訂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及贈與稅調查要點,規定公設保留地單筆價值超過500萬元、二筆以上合計超過1,000萬元者,應查明其確切公告徵收日期,凡在繼承日或贈與日後公告徵收者,不得免稅。
l       台北市國稅局並明訂,符合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只限4大類土地
1道路、公園、綠地、廣地、兒童遊戲場、民生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2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要點中規定,土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土地所在主管地政機關或其他有權出具證明單位,在繼承事實發生後或贈與日後,出具的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證明認定之。同時,為避免產生弊端,要點中亦規定,公共設施保留依單筆計算的遺產或贈與價值在500萬元以上,或二筆以上合計超過1,000萬元者,應另向主管地政單位查明公告為公設保留地的確定時間,公告日期若在繼承日後或贈與日後,即應認屬非為繼承事實發生或贈與時的公設保留地,不准其享有免稅優惠。
公設保留地在繼承或贈與事實發生日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者,要點中也明定,公設保留地的徵收補償費(含加成補償部分)在繼承事實發生時或贈與時尚未領取,這筆徵收補償費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如屬贈與案件亦不得免贈與稅。未徵收公設保留地的調查及認定要點中還規定,依分區使用證明內容,土地如部分屬於公設保留地,部分為其他類別用地時,在納稅人尚未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前,整筆土地暫時不准免稅。但承辦人員應在案件核課確定前,通知納稅人,待其辦妥分割後再憑明確公設保留地地號、面積有關證明,申請更正遺產稅或贈與稅。
公設地抵繳贈與稅 多數不准
有關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實際上大部分情形下都是不能抵繳的。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稅額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可以申請用課徵標的物抵繳稅款。課徵標的物,指的是「計入本次贈與總額,並經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也就是,經國稅局核定必須課徵贈與稅的標的,才是贈與稅課徵標的物,所以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免課贈與稅的,就不是課徵標的物。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父母將頗有價值的建地連同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起贈與子女,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因此,國稅局只就建地部分核課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申請以贈與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因為不是課徵標的物,依規定會予以駁回。
依規定,除了課徵標的物以外,其他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也可以申請抵繳,公共設施保留地要符合這個條件,依照財政部的解釋,必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才可以。
不過,這樣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通常民眾會等著政府辦理徵收,以便領取按土地公告現值加成的補償費,並不願意拿出來抵繳。因為抵繳價值僅按公告現值計算,並不加成的。此外,當贈與人逾規定期限未繳稅,國稅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國稅局可以改向受贈人課徵贈與稅,如果受贈人繳納現金有困難,這時就可申請以受贈的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了。
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 :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因對象關係不同,也影響到贈與稅的課徵與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若非直系血親的贈與,將被課徵贈與稅。
最近業界常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既成道路辦理交換所有權移轉,請問其移轉之目的為何?
公共設施用地,係指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之公共使用設施之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應屬公有,但屬私有土地者,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之。
其於未被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照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依法申領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且經載明將來擬依法徵收、區段徵收或尚未計畫取得方式者,始得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反之,若採土地重劃或聯合開發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得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另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再者,另參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
1 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2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3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4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
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5 前3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近來,坊間盛傳:「既成道路」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既成道路。
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能已成為既成巷道或法定空地,其仍為建築使用;亦可能經通行使用或不被通行使用。再者,外傳亦有「既成道路抵稅」之情事,更非法之所許,應屬既成道路之公設保留地而言。惟,若既成道路非屬公設保留地(即私設巷道)者,仍可捐贈予政府,並可列入所得扣除額,以降低所得稅,但無法用以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故於購買既成道路土地時,首須判斷是否屬公設保留地,以明確該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可否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
至於所稱交換移轉,應屬「共有物分割」之誤。因為,申辦土地交換移轉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善用共有物分割方式,參照前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定,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亦即,可利用共有物分割方式減免土地增值稅,以達到節稅之目的。
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並申請免徵贈與稅者,除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並應檢附下
列三種證明文件:一、贈與時贈與人與受贈人之戶籍資料;二、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且需註記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字樣及編訂日期,或本次記載為公設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三、贈與時贈與標地之土地謄本或公告現值資料。「公共設施保留地」-- 直系血親及配偶,因繼承及贈與移轉免徵遺產及贈與稅,故被繼承人身故或重病,其名下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直接抵繳遺產稅,亦可直接贈與妻及子女,或直接繼承,日後如經政府徵收,子女可直接取得乙筆合法之收入。
聽說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節省日後遺產稅,是真的嗎?
依都市計畫法 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值得一提的是,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而「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僅係用地別之性質,尚非當然等同適用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內政部函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須兼具以下3要件:
1須為都市計畫法 第42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2尚未徵收取得。
3且非屬下列3種情形者:
經依都市計畫法 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依都市計畫法 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所以說,那筆土地需符合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標準才有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將公設保留地贈與給繼承人須課增值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將名下公設保留地贈與移轉給繼承人後,該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土地就不能再依遺贈稅法規定,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而要求列入遺產總額計算。亦即,繼承人也不能據此要求免徵土地增值稅。
設籍台北市的莊君之父,於民國8912月死亡,莊君與其他四名繼承人於90年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台北市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2,600餘萬元,遺產淨額840萬元,應納稅額1,000餘萬元,莊君與其他繼承人於913月繳清應納稅款,國稅局隨即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之後,莊君以莊父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繼承人的5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遺贈稅法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可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莊君因而請求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補列該等土地,遭國稅局駁回,莊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莊君主張,國稅局不准改課徵遺產稅,主要是認定方式有異意,也顯見國稅局在相關行為上採取二種不同的課稅方式:一是課徵標的物如為應稅土地,則依遺贈稅法第十五條規定需併入申報並課稅;如標的物是免稅土地,則不准依遺贈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併入申報,而依法律位階較低的財政部函釋辦理,這種選擇性課稅標準怎能納稅人心服。
國稅局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是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讓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不屬於為了規避遺產稅而為之的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併入遺產總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2年度訴字第3126號判決中指出,莊君之所以希望將該等土地移轉列入遺產,是因為土地稅法有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增稅。」但該土地明顯是因贈與而移轉之土地,而非繼承而移轉的土地,莊君主張列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上面的免徵土增稅之遺產明細表內,於法自有不合。
遺贈稅仍可捐地節稅:
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節稅途徑,因財政部規定必須以取得成本認定,而大幅降溫。財稅專家表示,公設保留地必須以取得成本認定,目前僅限於所得稅的部分而已;在遺產稅及贈與稅部分,依舊可購買低價的公設保留地來節稅。根據「遺產稅法」的規定,被繼承人可以資產進行遺產稅的抵繳,而在所有的土地資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了目前的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之外,還可免繳土地增值稅,再省下一筆土增稅的支出,因此部分遺產稅課稅總額較高的民眾,往往在生前以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式,進行合法節稅。尤其是政府尚未完成徵收的計畫道路用地,因目前市場上的成交價格,多半依公告現值打個2折或是3折來計算,抵繳遺產稅時卻可以公告現值的價格來認定,被繼承人的購入「成本」最低,效益卻是最大,也成為最搶手的節稅土地。繼承自父母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的規範,屬於免稅資產,子女並不需要繳納遺產稅或是贈與稅,因此也有不少納稅大戶紛紛透過購買公設保留地來節稅。
遺產稅節稅運用:
納稅義務人利用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地節省綜合所得稅的風氣,因財政部於9263日發佈台財稅第920452464號函釋,自民國9311日起,以土地實際購入成本作為捐贈可列舉扣除金額,捐地節稅的熱潮已暫時劃上休止符,但是否意味公共設施保留地已無其他節稅規劃的空間呢?
其實不然,雖然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就綜合所得稅而言,已無太大節稅效益,但如將其利用在遺產稅規劃上,仍可獲得顯著節稅效果,本文將分上、下二期,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遺產稅節稅運用做深入分析及探討。
現行「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另「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及第46條第1項分別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價值為準。在此,土地係指當期的公告現值。
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節稅空間縱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釋字第400號解釋文中闡示,各級政府對於既成道路應予全面徵收補償,惟如因經費困難,而不能對上述道路徵收補償時,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據統計若欲徵收全台此類土地,預計至少要編列3兆預算,政府於現行財政困窘下,實無餘力編列預算加以徵收,故持有該等土地的所有權人便願以低於公告現值的金額求售(目前市場行情約可以公告現值的10%15%出售,購入則約須公告現值的15%20%),以增加土地變現性及避免資金無謂的積壓。
如此,造成的遺產稅節稅空間便是:
(1)   購買該等土地所支付的價金,自遺產總額中消失。
(2)   所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屬於遺產稅免稅項目。
(3)   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以此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抵繳應納遺產稅額。
舉例而言,假設某甲死亡時留有應稅遺產55,000萬元,可享有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共計2,098.6萬元,若未做任何遺產稅規劃時,某甲應納遺產稅為
2.5 =〔(遺產總額5.5億元免稅額及扣除額2,099萬元)× 稅率50%-累進差額1,451萬元
若某甲以4,500萬元購入公告現值2.25億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購買價格為公告現值的20%),則某甲遺產總額雖自5.5億元增加為
7.3億 =5.5億元+ 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告現值2.25億元 - 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支付價金4,500萬元,惟其遺產淨額卻降為
4.84 =73,000萬元原免稅額及扣除額2,098.6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2.25億元,應納遺產稅則減少為
2.275 =〔(遺產淨額4.84)× 稅率50%累進差額1,451,若再以購入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納遺產稅額,則最後應繳稅額僅剩
250萬元 =2.275億 - 2.25,某甲所作節稅規劃共計節省遺產稅額為
2.025億元 =規劃前應納遺產稅額2.5億元規劃後應納遺產稅額250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支付價金4,500
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應注意事項
u       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得以免徵遺產稅,並據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故於規劃購入時,即須查明確定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u      為達成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的目的,必須將多餘的現金轉換成非現金。
u      因土地所有權的取得是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必須在非重病期間購入且於死亡日前辦妥所有權過戶登記,否則無法主張免徵遺產稅。
  綜上所述,上述利用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並抵繳遺產稅的節稅規劃,就目前而言,雖完全合法且能獲得可觀節稅效果,但財政部對此向來便有意修法防堵,故未來是否會增設其他抵繳的限制應當隨時注意,故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乃是短期遺產稅節稅規劃良方,但不建議以其作為長期遺產稅節稅策略。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節稅實務運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稅捐優惠主要有:
u      地價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規定外,統按6/1000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u       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u      所得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
u      遺產稅: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u      贈與稅: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詳解如下 :
u      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依2/1000計徵地價稅外,統按6/1000計徵地價稅。同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u       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被徵收而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u      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又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行蹤不明或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改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此時,受贈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u      所得稅法之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中的捐贈列舉扣除額,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依所得稅法第3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而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節稅實務運用之注意事項
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相關稅法上優惠規定,此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要件有3
u    須是都市計畫內土地。
u    須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u   取得方式應依都市計畫為徵收、區段徵收或暫未訂定,不得為市地重劃或聯合開發行為而取得。因此,必須查閱土地使用分區,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為準。
運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之道
    運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之道有二:
u    捐地報稅 以現值16%為成本 須以實際取得價格認定,如未提出取得成本證據,即依財部核定標準認定,捐地節稅的列舉扣除額,個人捐贈公設地給政府,買入時沒有提出成本收據者,以公告現值的16%計算成本,從所得中列舉扣除。捐地節稅過去盛極一時,財政部在92年中發布解釋令防堵,從93年開始的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一概以實際成交價格的取得成本認定,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的百分之百認定。如果沒有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要以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財政部發布認定標準,在945月申報93年度所得稅時,除了非屬公設地之外(例如,建地等),經稽徵機關提出具體分析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捐贈公設地如果沒有成本證明者,依財政部規定的公告現值的16%認定;如果能提出成本證明,以成本費用核實認定。財政部官員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調查93年轄區內土地交易情況所,公設地的買進成本差不多只有一成多,沒有因為土地所在地不同,而有太多的城鄉差別。因此,財政部據此調查結果發布全國統一認定標準為公告現值的16%。
u    作為遺產規劃的一部分:實務上若以低於公告現值之價格,購入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持續保有,待取得人死亡而由其繼承人繼承時,其節稅效應有四:
1.減少生前因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現金資產。
2.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期間免徵地價稅。
3.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
4.繼承人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其他
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是否會被國稅局以視同贈與看待而課徵贈與稅?
    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函,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利用公設地避稅 小心被罰:
財政部防堵逃稅大執法!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9271日以前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分割、買賣或交換以逃避贈與稅的行為,將加以輔導補稅,但是凡九9272日以後仍利用此行為逃稅者,除補稅外,還必須按所逃漏稅款處12倍的罰鍰。過去納稅人會以公設地贈與子女後,再以現金或建地等應稅財產買回,以進行節稅的行為。此形式上雖然合法,實際上即為了逃避贈與稅。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君利用公設地與兩筆價值2,000多萬的應稅建地的公同共有關係,辦理共有土地分割,其主要就是取巧的安排應稅土地的移轉,進行節稅。
舉例來說,納稅人將90%公設地以及10%應稅建地持分贈與給子女,而後分割時再將10%公設地及90%應稅建地移轉。然而國稅認定此實質上與直接贈與建地並無不同,因此核定某君應補繳贈與稅額八百多萬。國稅局表示,為了抑止部分高所得者以迂迴方式,將其名下公設地贈與子女,再以等值建地或現金向子女交換或買回,以達到逃漏贈與稅
公設用地使用限制大鬆綁 :
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內政部營建署決大幅鬆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限制,未來核定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公共設施用地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將不受現行樓地板面積不能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限制,大幅提高使用強度,獎勵誘因明顯增加;另加油站用地,也將新增可引進便利商店。營建署大幅放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修正草案日前出爐,其中為配合推動BOT案,部分條文新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不受限制的例外條款,也就是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將享有較多優惠,更能提高民間參與意願。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中明定停車場、公園、變電所、道路地下、體育場地下、高架道路下層等可作商場,車站可作商店街及百貨商場,廣場及道路地下可作商店街,現行都有使用樓層面積限制,但如屬政府積極推動且核准在案的促參案,則可不受該面積限制。
此次,車站用地多目標使用新增可作百貨商場、商店街、超市、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補習班、便利商店、特產展售、休閒運動設施、銀行、保險、郵政、電信旅遊休閒及餐飲服務等使用,為放寬幅度最大的公共設施用地;並明定使用時不可超過總樓地板面積2/3,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投資案,不受2/3限制。
民間業者與行政院長游錫?對話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以BOT方式推動,民間業者提出不受現行面積限制,此次營建署修法放寬相關規定。
營建署指出,加油站用地多目標使用新增便利商店,是因世界各國加油站多元化經營的趨勢;另加油站面積不足1,000平方公尺,原規定僅能作洗車業,此次新增廣告服務,可提供廣告承租使用。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新增高爾夫球場,以解決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劃設前,已存在的高爾夫場經營問題。此外,政府大力推動興建污水下水道系統,包括公園、高架道路、停車場、機關用地的地下層可興建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
確定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而言。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u       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u       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u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取得方式:
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適用如下:
u       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則公共設施保留地於被取得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u       都市計畫書載明「徵購或市地重劃」、「徵購或獎勵投資」、「徵收或區段徵收」、「徵收或容積移轉」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u       依都市計畫之取得方式為「徵收」,惟備註「由鄉公所編列預算或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亦免徵之。
u       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可否適用:
如果在都市計畫書載明:「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稅捐機關就會依台財稅字第8521930297號:「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稅之適用」,而予以否准。反之,如果符合上面的條件,才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實務作法 :
u       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方式取得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u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後列方式取得之: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u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25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u       計畫變更提供負擔方式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u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u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開發。
u       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
u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
u       其他。上述乃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其他取得的方法亦可經由:聯合開發,權利變換,公有土地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