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草案

隨著近來生活品質的提升,房價不斷上漲,民眾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增加生活空間,違章建築事件層出不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因執行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力、經費不足,未能落實新違建之拆除,致違章建築問題日益嚴重,為有效遏止新違章建築之產生,並杜絕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內政部部務會報(16)日修正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案,明定違章建築之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辦理。


 


過去地方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工作,苦於經費、人力、機具之不足,部分地方政府甚至無專責處理違章建築之單位,致違章建築問題日益嚴重,本次修正增列新違章建築之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辦理,以解決地方政府人力不足之問題。


 


另外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第十一條之1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以杜絕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


 


內政部表示,本辦法將在通過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將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盡速依新規定辦理,訂定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落實新違章建築及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以遏止民眾擅自搭蓋違建之歪風。


 


發佈日期: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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