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自有地建屋出售 依規課徵營所稅


新北市三芝區鄧先生問:個人建屋出售或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要辦營業登記課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個人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或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範圍,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者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或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者,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違反前揭規定,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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