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6日 星期五

關於「廣場兼停車場」與「停車場」是否屬於永久性空地之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 字第 101080016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要  旨:停車場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40 款規定之永久性
空地,至於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如於都市計畫書同時載明兼作停車場
使用,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11 條但書規定,得
准許以停車場作多目標使用,該用地即非屬永久性空地;若該用地未於都
市計畫書載明兼作停車場使用,僅得以廣場用地准許作多目標地下使用為
限,爰得視為永久性空地
全文內容:關於「廣場兼停車場」與「停車場」在都市計畫中用地類別與使用項目不
同,其有關永久性空地疑義乙案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40 款規定「永久性空地:指
下列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不包括道路):(
一)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廣場......及其他類似
之空地。......」停車場非屬上開規定列舉之永久性空地;又依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11 條「都市計畫書載明公共設施用地得
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用者,其申請作多目標使用,應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
別准許之多目標使用項目為限。但都市計畫書同時載明兼作其他公共設施
使用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得以該公共設施用地類別及兼作類別,
分別准許作多目標使用。」故有關「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如於都市計畫書
同時載明兼作「停車場」使用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依上開辦法第
11 條但書規定得以兼作之「停車場」准許作多目標使用,該「廣場兼停
車場」用地非屬永久性空地;如未依該辦法第 11 條但書規定於都市計畫
書載明者,僅得以廣場用地准許作多目標地下使用為限,爰得視為永久性
空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