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所得」為課稅範圍、以「戶」為課稅單位,即同一家庭成員的所得必須全部合併,在同一張申報書上計算稅額並申報,不能分開。
但在累進課稅的機制下,夫妻按照家戶所得合併計稅精神,即會出現稅負上升的效果,形成「婚姻懲罰」現象。為避免夫妻因婚姻關係導致加稅,稅法賦予夫妻2種報稅選擇權,一是全部所得合併計稅,另外則是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現行所謂「夫妻薪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是先將夫或妻的薪資單獨抽出,減除其個人免稅額與薪資扣除額,按適用稅率換算出配偶的薪資稅額後,再與家庭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合計成總稅額,在同一張申報書中申報繳稅。
不過,現制只准夫或妻的薪資分開計稅,其他非薪資收入仍須合併計稅,外界認為,現制僅解決雙薪家庭稅負上升問題,夫妻租稅懲罰現象並未完全消除。
【2013/01/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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