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整理】
賴小姐問:去年繼承一筆道路用地,想捐贈這塊土地給學校或公益慈善團體,增加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捐贈列舉扣除額。請問,這樣可否達到節稅目的?此外,這筆捐贈會不會被課土地增值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依據財政部規定,個人捐贈土地可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如果是自行購買的土地,可依土地取得成本認定;若土地是受贈或繼承取得,或無法提出取得成本,列舉扣除額應依財政部發布的認定標準計算,99年度的認定標準為土地公告現值的16%。
因為妳是繼承取得這塊公共設施保留地,當妳申報這筆土地的捐贈列舉扣除額,應以土地的公告現值乘以財政部認定標準16%計算。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妳把土地捐給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總額最多只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的20%;若捐贈給政府,則不受最高金額限制。
此外,如果捐贈的土地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符合「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的土地」、「依捐贈人與受贈人的關係及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判斷,捐贈人非藉此規避稅負」等條件,捐贈人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個案認定列舉扣除額。
至於這筆捐贈是否牽涉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的移轉,土地增值稅全免,因此,妳捐贈這塊繼承取得的道路用地,不會被課徵土增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