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1日 星期二

土增稅優惠申請 不限一次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整理】











圖/聯合報提供

曾先生問:8年前結婚時將舊屋賣掉換成新房時,申請過自用住宅土增稅率10%優惠稅率,最近想換一間較大的房子,但又不想繳一大筆土增稅,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合法節省稅負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莊瑜敏會計師答: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根據土地漲價數額高低,依20%、30%或40%的稅率累進徵收。但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約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約211坪),土地增值稅可按土地漲價總數額10%計算,但以一次為限。

你8年前提出的,就是土地稅法34條規定的「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但政府先前修法,自99年1月1日起,民眾若申請過「一生一次」,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符合一定條件(見附表),仍可申請10%的土增稅優惠稅率,也就是所謂的「一生一屋」。

也就是說,雖然你8年前出售舊屋已申請過10%優惠土增稅率,這次換屋只要符合規定,可再按10%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

如果你想先買新居,再出售原有的自用住宅,依規定先購後售自用房屋,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1年內,仍可享受「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

除此之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規定,出售自用住宅不屬奢侈稅條例規定的特種貨物,因此你出售自用住宅,不用擔心會被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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