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可選擇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若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
台 北市稅捐處舉例說明:陳先生於2011年12月31日與他人訂約出售中山區土地,訂約日(2011)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60,000 元,2012年1月1日調漲為70,000元,陳先生想以201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0元來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就必須於訂約日起30 日內,即2012年1月29日(含)以前,向稅捐處提出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但因2012年1月29日為星期日,可再順延至1月30日(星期一)。若陳先生 於2012年1月31日才提出申報,稅捐處就會以收件日當期(101年)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70,000元為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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