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售自宅 三個月內遷籍才免奢侈稅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公布最新解釋令,民眾若持有2戶沒有營業或出租的「自用住宅」,若於2年內出售其中1戶,必須在出售後的3個月內遷籍到另1間自用住宅,否則將課徵奢侈稅。這項新規定自4月10日起適用,不溯及既往。

民眾出售自用住宅,何時要辦理戶籍遷移才免徵奢侈稅?過去是「灰色地帶」。賦稅署昨天公布解釋令明訂,3個月內要辦妥戶籍遷移登記。

不過,這項解釋令對單身和夫妻的適用不同。依照「奢侈稅條例」規定,夫妻若將個別戶籍登記在2間不同的自用住宅,自完成新房子移轉登記日起算1年內出售其中1間房地,出售後3個月內再遷戶籍至新房子,即免徵奢侈稅。

換言之,夫妻最長可享1年3個月遷戶籍、即免課徵奢侈稅的優惠期限;但單身者只1人,不可能登記2處戶籍,只要出售其中1間自用住宅,3個月內就要遷戶籍到新址,不然就要加徵奢侈稅,被外界質疑是「歧視單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