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彰化訊】
彰化縣花壇鄉黃先生問:出售農業用地及農舍,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本條例第5條第4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故農業用地及其上農舍如經農政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移轉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不包括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