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兩大主力-提醒首購善用優惠房貸、換屋別忘重購退稅
房市在經過奢侈稅的洗禮,短期進出買賣的投資客減少,購屋主力落在首購及換屋族群與中長期置產型者。而今年在民國百年結婚的熱潮帶動下,首購族的買屋需求應會比往年大為增加,根據統計,100年上半年,全台總計有76,790對新人結婚,比去年同期(99年上半年)的68,746對相比,成長了11.70%。在五大都會區中,以台北市的增幅最大,達21.09%,台中市14.43%的成長率居次,第三則是桃園縣的13.78%。
而購屋的另一大主力--換屋族,別錯過合法節稅管道--重購退稅(土增稅)。根據土地稅法的規定,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在2年內重購土地,或出售土地,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土增稅的重購退稅,以補足換屋金額的不足。但須注意,此規定限於自用住宅,且不得於出售前1年內,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首購族善用政府的優惠房貸,自用住宅的換屋族,可申請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皆能減輕這兩大族群購屋成本的壓力,欲買房的民眾可要好好留意與把握。
法令說明:
土地稅法
第35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第37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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