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的不動產,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的持有期間時,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稅捐人士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已40年,2010年1月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2011年1月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君,甲君於2011年7月5日出售該屋,計算甲君持有A屋的期間為40年6個月,已超過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 政部說明,配偶間贈與的財產於出售時其持有期間之起算點,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自配偶受贈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但如所有權人將不 動產贈與配偶,之後配偶又將該不動產回贈,該不動產又歸屬原所有權人,此不動產嗣出售時,該如何計算原所有權人之持有期間?為期明確,因此規定,這類移轉 案件於計算規定的持有期間時,得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符合該條例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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