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建管處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他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因此,如因修繕需要其進入他住戶室內,他住戶不得拒絕,是法律上保障的權利。
中 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建議,樓上住戶如果拒絕,管理委員會應先協調,協調仍不履行,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 理。應注意要進入他住戶修繕時,應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漏水原因、責任歸屬、修繕方法、費用分攤等可委請專業技使或相關專業單位鑑定,或循司法途徑 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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