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3日 星期二

自宅地價稅優惠 快申請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100年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昨(23)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今(100)年8月31日以前,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土地,且尚未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新北市稅捐處指出,只要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規定者,100年度的地價稅就可按0.2%(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將以一般用地稅率(1%以上累進稅率)計算。

官員指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的8月31日,只要是當天持有土地所有權的民眾,都須負擔整年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包括:一、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二、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四、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往年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100年如要再次適用優惠稅率,除了不得變更土地使用方式,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中任何一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才能繼續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官員說,納稅義務人應在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一般用地稅率。否則等到稅局查調戶政系統戶籍資訊比對,發現不符資格後,將要求補稅。補稅金額超過2.5萬元者,還須繳納0.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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