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7日 星期三

奢侈稅課徵 鎖定非自住面積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名下只有一屋,但部分做住家、部分供營業,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時,財政部明令,僅有非供住家使用的部分,需要課徵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住家部分仍照享免稅。

奢侈稅6月1日開徵,排除對自用住宅課稅。財政部說,這項原則同樣適用於「部分為自用住宅、部分非為自用住宅」的不動產。財政部規定,奢侈稅只對非自住部分課稅,因此民眾若出售非全部做為自住房屋使用的不動產時,須按使用面積比率,換算屬於非自住房屋部分的奢侈稅。

舉例來說,甲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只擁有一棟二層樓、共70坪透天厝,甲將一樓35坪供做自己事務所使用,二樓為住家。甲在99年6月買進透天厝,100年8月以3,000萬出售。

甲持有透天厝不到二年,財政部說,甲擁有70坪透天厝中,營業及住家面積各半,因此按面積比率換算,甲出售透天厝3,000萬元中,有50%(即1,500萬元)要按10%的稅率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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