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受贈」「受遺贈」 差一字得被課奢侈稅

奢侈稅修法僅微調,但許多售屋民眾仍會在意哪些屬豁免條件,尤其去年全台房產贈與移轉已經創史上新高,獲贈轉售如何不會被奢侈稅打倒?財政部提醒,「受贈」與「受遺贈」僅有後者因「非自願獲得房產」2年內出售不需課徵奢侈稅,而出售2年內「受贈」的房產則符合課徵條件,但可扣抵售屋所得。

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非屬課徵範圍,換句話說,「受遺贈」代表非自願取得房產,如父母身亡所留下的房產,假若持有2年內出售,則不用被課徵奢侈稅。 
不過,出售2年內「受贈」的房產,又沒依法申報,假若被國稅局稽查發現,將面臨連補帶罰的狀況。國稅局舉例,民眾A在2012年9月26日將高雄市左營區房產贈與給B,1多年後,B以總價200萬元出售,由於沒依法申報,除了補徵稅額20萬元(稅率10%)外,還處以2倍以下罰鍰。
 至於「受贈」房產在2年內轉售而衍生的奢侈稅,能否抵稅?財政部指出,因贈與取得的房屋,若2年內出售而被課徵奢侈稅,此筆屬移轉房屋而支付的費用,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可列報。

以國稅局案例來看,張先生101年3月獲得母親贈與1棟透天厝,而後以1200萬元出售並繳納120萬元奢侈稅,該案例以房屋標準價格換算,房屋所佔的奢侈稅金額為40萬元,可作為抵除售屋所得的成本費用之一,因此該筆交易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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