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12-05-10)
MyGoNews林湘慈
主管機關再次呼籲民眾,房市交易過程一定要仔細審查房仲交易業務員的正確身分。 |
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內政部訂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規定,其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近期,基隆市政府屢獲民眾檢舉有商號或個人在未經許可並辦理備查前,即以「XX房屋」或其他名義,設立實體辦事處、招牌、看板、印製名片或於網路上刊載物件,擅自招攬仲介業務並收取報酬對價,為維護基隆交易者權益,基隆市政府已依規進行調查並予以裁罰,請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民眾如發現有前述違法情形,請檢具相關書面事證,向相關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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