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本報訊】
臺南市高小姐問:本公司出租一塊土地與營業人,承租人以本公司名義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本公司是否應開發票,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承租人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該地主應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1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於租賃期間之每年年底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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