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所得
Posted by nowtaxes on December 23rd, 2008
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表示,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邱局長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近年來,許多民眾將自有建物或購地建屋出租,甚至承租他人建物再予出租,尤其是在大專院校旁,少則十幾間,多則上百間,出租房屋所得之租金收入十分可觀,與一般家庭將餘屋出租的性質有相當大的差別,此種出租大量房屋之行為有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之銷售行為應課徵營業稅,產生許多爭議。該局曾多次查核類此案件,惟囿於先前法令並無相關規定來據以認定房東究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或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致徵納雙方爭議不斷。對此,財政部已於97年11月5日發布相關令釋,明確規範相關作業準則,並自98年度開始執行。
邱局長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從98年1月1日起,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者,如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可以再申報個人租賃所得,一定要記得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Posted by nowtaxes on December 9th, 2008
王先生來電詢問:他承租房屋營業(每月租金5萬元),已依法開立扣繳憑單給出租人,僅於給付所得時未扣繳10﹪稅款,但出租人已將此項所得申報繳稅,國家稅收並沒損失,為何仍對其裁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承租人(即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租金與出租人時,如扣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即應辦理扣繳,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否則,稽徵機關將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不過如果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所得人確已將此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
因此,本件王先生每月給付租金與出租人時,依規定應扣繳稅款5,000元,並應於次月10日前將此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王先生違反該項規定,縱使出租人已將租賃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王先生仍不能免除罰責。
南區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確實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申報,避免因一時之疏忽受罰而懊惱不已。
Posted by nowtaxes on October 28th, 200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承租房屋為數人共有,如何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分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租金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俾供各共有人按其應有租金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舉例來說,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甲君持分二分之一,乙、丙君各持分四分之一,96年1月1日由甲出面出租給A公司,每月租金20萬元,並按10%扣繳稅款2萬元,A公司開立96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甲、乙、丙三人之持分分別填發扣繳憑單,甲君租金收入給付總額120萬元,扣繳稅額12萬元,乙、丙二人租金收入給付總額各為60萬元,扣繳稅額6萬元。惟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部以甲君為所得人。甲君亦據以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240萬元,扣繳稅額24萬元,乙、丙兩君則未申報應有部分之租金收入。案經稽徵機關依據乙、丙兩君之持分比例予以核定租賃所得,為此,扣繳單位須重新更正扣免繳憑單,稽徵機關須重新更正核定甲君之租賃所得。
該分局呼籲,承租共有物之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以免後續查對更正之困擾。
Posted by nowtaxes on August 12th, 200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承租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出租人(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可代為補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房屋給付的租金,已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中倒閉或他遷不明,以致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可由出租人(房東)代替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和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和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的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扣繳的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種補報的扣繳憑單不會以逾期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呼籲,出租人(房東)如發生承租人倒閉或他遷不明情事者,可依上揭規定代替承租人填寫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和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Posted by nowtaxes on June 24th, 200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臺南市中西區房屋供○○旅店營業使用之租賃收入300,000元,租賃所得171,000元,該局以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1,300,5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暨申報數,調增租賃所得570,285元。
林君不服,主張系爭房屋原係空屋,一切設備費用均由承租人支付,為鼓勵承租人使用並帶動地段繁榮,每月乃以25,000元出租,並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不服調增租賃所得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林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係對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該條文立法本旨,乃基於核實課稅原則,為防免租賃雙方勾結,藉故壓低申報租賃所得,用以逃避所得稅而設,因此只要符合上開條文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縱使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乃判決林君敗訴。
Posted by nowtaxes on May 26th, 200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電話,個人出租土地及房屋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下面3點來說明:
1. 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2. 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而必要損耗和費用是指出租房屋的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果不能舉證上述損耗及費用數額申報扣除,則可選用財政部核定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租金收入之43%)計算。
3. 出租土地、房屋,如果有收取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款項,都應該把這筆款項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計算租賃收入。96年度以年息2.175%計算。
Posted by nowtaxes on May 26th, 2008
地主出租土地由承租人自費建屋使用,約定房屋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而由承租人無償使用,由於房屋建造成本形同承租土地之對價,故土地出租人應將承租人所支付之房屋建造成本列報為租金收入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張姓納稅人95年間將其所有上千坪土地出租給某知名大賣場,約定由大賣場出資近億元建屋使用,租期20年,雖張姓地主主張未收取租金,惟卻以其名義為起造人並取得建物所有權,案經該局依20年租期平均計算各年度租金收入4百餘萬元,補徵9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處罰鍰合計2百餘萬元。
該局指出,類此案件依綜合所得稅所得實現以現金收付制之基礎,近億元之房屋建造成本要集中在該房屋建造完成年度歸課地主之租金收入,因與長達20年之租賃期間無法配合,財政部已於96年解釋令規定,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加計當年度收取之現金為其租賃收入總額,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各年度租賃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歸課土地出租人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賃所得。另外,依據上開規定計算之租金,若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國稅局仍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Posted by nowtaxes on May 22nd, 2008
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並沒有向公司收取租金,為何國稅局仍要設算房屋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因公司為法人,依法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Posted by nowtaxes on May 14th, 200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向個人承租土地,於該土地上以公司名義自費建屋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土地承租人應於房屋交付地主管理使用年度或契約屆滿年度,按公司帳載房屋未折減餘額作為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高雄市國稅局說,該局日前查獲轄區某家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土地,於該土地上以公司名義建屋,雙方約定租賃期滿,該地上物歸地主所有,惟該公司於屆期交付地上物時,漏未按該房屋未折減餘額扣繳所得稅款,申報扣繳憑單,除經該局責令補繳短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外,並按短扣繳稅款裁處1倍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如租地建屋,並有上述情形者,切記交付房屋予地主或契約屆滿時,應以房屋未折減餘額按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被補稅送罰。
Posted by nowtaxes on May 13th,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等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因營業需要承租房屋,訂定租賃合約或至法院辦理公證租賃合約時,因出面與承租人簽訂租約之出租人或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或為其配偶,或其親屬,而承租人在未查證該承租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狀況下,均以租賃合約上之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辦理扣繳及填寫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惟財政部69年8月1日台財稅第36349號函規定,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
該局呼籲,財產出租人即為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財產所有人(即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請扣繳單位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扣繳憑單有誤,造成徵納雙方之不便。
Posted by nowtaxes on May 8th, 2008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9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39393號函規定,二房東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賃收入,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現金及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之租金,作為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二房東承租房屋之扣繳單位,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應以二房東為所得人開立扣(免)繳憑單。
Posted by nowtaxes on May 7th, 2008
高雄陳先生問:他有一棟房屋出租予大正公司多年,每年二月份都 會收到公司開具的租賃扣繳憑單,去年十月公司突然人去樓空負責人也不知去向,詢問已被代扣的扣繳稅款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時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嗣因該營利事業在年度中倒閉(他遷不明),以致出租人(房東)無法取具租賃扣繳憑單時,可由出租人(房東)代承租人(營利事業)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房東)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暨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可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Posted by nowtaxes on April 24th,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將房屋出租予個人使用,雖屬無法取具扣繳憑單者,仍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說明,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即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該局查得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申報租金支出,該局依其所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收付款明細表,歸課出租人乙君該年度租賃所得,乙君雖已依標準租金申報,惟較實際租金低,故仍被通知應就實際租金與標準租金差額補繳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乙君質疑為何須就實際租金申報繳稅?
該局指出,個人出租所有房屋取得之所得,係屬綜合所得稅中之租賃所得,應據實申報納稅,惟當個人將財產出租,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所得。本件係查得乙君實際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即應照查得之租賃所得課稅,補繳差額。
Posted by nowtaxes on April 23rd, 2008
我是公司的負責人,本公司96年才開業,營業處所是以每月5萬元向他人承租,截至年底共支付50萬元租金。最近房東向公司索取扣繳憑單準備申報所得稅,我才知道公司支付的租金要辦理扣繳,而且要開立扣繳憑單,但我都沒處理,現在怎麼辦?會不會被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稅法規定,公司給付房租給房東時應該代為扣繳10%稅款,該筆扣繳稅款應在次月10日前至代收稅款處繳納,並且於次年1月31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另應於2月10日前填具扣繳憑單發給房東。
陳小姐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是可以依法加計利息免罰;但逾期自動補申報扣繳憑單部分,依所得稅法規定則應按扣繳稅額處10%之罰鍰。
Posted by nowtaxes on April 23rd, 200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以下簡稱借貸辦法)第2條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係指出借人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並由借券人以相同種類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行為。」第3條規定:「出借人出借有價證券得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第52條第4項規定:「出借之有價證券遇除權除息時,借券證券商應依本公司計算該有價證券之權息價值,以現金補償出借人。」依上開規定,股票出借人向借券人收取之借券費用,核屬財產租賃所得,另出借股票遇除權除息而向借券人收取之現金補償款,核屬其他所得,2者均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Posted by nowtaxes on April 22nd, 200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所有臺南市安南區1棟(1及2樓)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新臺幣(下同)293,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167,010元,併課林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林君不服,主張出租房屋僅有1樓並無2樓,稅籍資料有錯誤,該局誤以為2樓層,核課顯有錯誤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敗訴。
Posted by nowtaxes on April 22nd, 2008
個人將房屋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因為屋主即為公司股東,並沒有向公司收取租金,為何國稅局仍還要設算房屋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因公司為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我國許多中小企業係以家族企業型態經營,不少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時,以股東或負責人所有的房屋為營業地址,而房屋所有權人也誤以為其本身即為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不必申報租金收入,但是此類案件國稅局均會依法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核定房屋所有權人租金收入。
Posted by nowtaxes on February 24th, 2008
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規定標準減除其必要費用。
因房屋之牆面及頂樓屬房屋結構之一部份,故出租牆面刊登廣告或將頂樓供電話業者作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之租金,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仍得適用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Posted by nowtaxes on February 22nd, 2008
財政部表示,該部近日將核定「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上開標準仍維持96年度標準,並無變動。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故上開標準係對未提具確實損耗及費用證據之納稅義務人核課所得稅之依據。
「97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核定如下:
- 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 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 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租賃所得
Posted by nowtaxes on February 13th, 2008
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於95年由甲出面出租給丁公司,丁公司以甲君為所得人,開立95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甲君亦據以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乙及丙二人未申報其應有部分之租賃所得,稽徵機關查核時,按各共有人甲、乙、丙三人之應有部分,依法計算各共有人甲、乙、丙三人之個別租賃收入,並就其應有部分之租賃收入歸課所得稅,依法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
承租共有物之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各共有人亦應依應有部分之租賃所得申報租賃收入。
Posted by nowtaxes on February 11th, 2008
納稅義務人為幫助自己家人或親友開設公司行號,精打細算下,常會以自有房屋借與家人或親友開設公司,並向法院公證來證明無償關係,惟按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及申報租賃收入及繳納所得稅,且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納稅人應予注意!
納稅義務人某甲將其自有房屋借與其子開設公司,92年間未申報租賃收入,經國稅局核定其租賃所得,某甲雖主張該房屋係借與兒子無償使用,並未收取租金,且其子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他人」,然因某甲借與兒子之房屋係作為公司營業使用,並非供兒子個人使用,由於公司為法人,與自然人人格不同,自屬所得稅法規範之「他人」,且該房屋係供營業使用,與稅法規定免設算租賃所得之規定不符,國稅局乃對某甲補稅,某甲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惟均遭駁回確定。
納稅義務人注意自有房屋無償借用之相關規定,才不致因不諳規定而遭補繳稅款。
Posted by nowtaxes on February 8th, 2008
對於餘屋出租,收取租金、押金的房東而言,年年的租金收入申報常是頭痛問題,其實節稅不難,基本上可從下列3方向進行:
- 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提高可供扣除費用金額:
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但土地出租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核定9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而各項憑證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各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
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 避免無出租之實卻被認為有租金收入的情形發生:
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
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及法院公證,證明確實是無條件提供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 押金所得的申報規定:
Posted by nowtaxes on February 8th, 2008
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可以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如無證明文件,其成本費用標準如何認定?
只要瀏覽下列5類所得,充分蒐集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您就能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這是絕對不可偷懶的節稅動作喔!
- 財產交易所得:
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 成本部分: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以95年度基隆市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3%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
得直接按財政部公布的當年度收入及費用標準認定。若有設帳並保存憑證記帳者,可依帳載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包括事務所的房租、業務上所用藥品、材料、器材之修理費、僱用人員之薪資等,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二者可擇低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