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政院通過/奢侈稅來硬的 申報不實罰3倍











【聯合晚報╱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這是外界俗稱的奢侈稅條例。依據草案,持有兩年以內的非自用住宅房屋及座落的基地,將被課徵10%到15%的奢侈稅,若炒作依法得核發建照的都市土地,會被課以相同稅率的奢侈稅。一定金額以上的小客車、遊艇、飛機、象牙、毛皮及家具,或高額的消費勞務,都將被課10%的奢侈稅。

草案中注入「劫富濟貧」精神,在草案中規定,這個特種稅稅課收入將循預算程序,挹注社會福利及救助。行政院長吳敦義說,這具有改善所得分配的社會意義。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最近部分地區房價被不合理哄抬飆漲,這不是正常現象,因此想建構新的特種貨物與勞務稅,讓短期移轉非自住的房屋,讓它交易頻率能夠緩下來,許多高額的消費行為過於奢華,也透過稅的方法,讓高物價帶動的奢侈感受有所回應。

李述德說,部分地區房價不斷上漲,是因為短期非自住的房屋的移轉頻率很大。依據資料,一年約有二、三萬件交易量,造成房價被哄抬。草案規定持有兩年以內非自用住宅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時,按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稅,如移轉時點是在1年以內,稅率15%,如果是逾一年但在兩年以內者,稅率10%。

依草案,不動產的特種貨物稅的課稅的主體,是銷售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即賣方,賣方必須在訂約日之後30天內自動申報,如果未誠實申報,一旦被查獲,將被處以三倍稅額的懲罰。

為避免錯殺無辜,草案訂有九項排除條款,讓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的移轉不會被課奢侈稅,但另外再加上一項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的條款,讓財政部可以有裁量權,可以對法條未能規範到的樣態,核定不必課奢侈稅。

至於是哪九項情況免課,草案未完整公布,目前暫無內容,主要是參照土地稅法規定,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農舍、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之移轉、因強制拍賣、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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