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4日 星期一

菜販有優先購買權 劉媽媽3億地飛了

高姓菜販與卅多名攤販共有台北市復興南路SOGO商圈約一百坪土地,作為市場攤位使用;其他共有人想把土地賣給房產大戶「劉媽媽」,高打官司主張「優先承買權」,結果菜販打敗劉媽媽。


台北地院認為,其他共有人通知高姓菜販要出售土地時,通知函送達地點出錯,遲兩天才送到高手上,高沒有超過十天內行使優先承買權的期限,判決他只須給付一億零七百萬,就可優先買這筆精華區土地。這塊地目前市價超過三億。


記者昨天走訪高姓菜販位於台北市木新路及老泉街的兩個聯絡處所,他的家人不願開門,說高不住該處,要求別再打擾他們的生活。「劉媽媽」身邊人士昨天指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結果,必須等收到判決主文以後,再決定如何因應。


三、四十年前,高姓菜販在老泉街種竹筍,拿到信義路賣,後來SOGO百貨開始營業,附近人潮擁擠,他改到SOGO商圈的復興南路市場賣菜。廿六年前,他買下其中一個攤位,和其他卅二名攤販共有復興南市場的土地所有權。


二○○七年,其他卅二名攤販要將共有的土地,以一億零七百萬元賣給「劉媽媽」劉月釵。高不同意,主張依照土地法,他享有優先購買權。


這卅二名攤販將存證信函寄到高的攤位及木新路住處,要求於函到十天內回覆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他們認為高沒有在期限內回覆,於是將土地賣給劉媽媽。


法官調查,高將復興南路攤位借給妻舅使用,存證信函寄達時,由別人簽收,送達不合法。另封寄到木新路的存證信函,由高的大媳婦在二○○七年一月廿六日簽收,兩天後轉交高,高在同年二月六日發函通知共有人要行使優先承買權。


法官認為,共有人通知高的存證信函,應從同年一月廿八日起算,高在二月六日回覆,沒有超過十天的優先承買期間。


劉媽媽與卅二名攤販簽約時,註明如果有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契約失效,卅二名攤販只要無息退款。劉媽媽不但拿不到地,已付數千萬元只能無息拿回。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 同條件優先買


土地法規定,民眾出售彼此共有的土地、房屋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相同的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這就是法律為保障共有人的權益,所賦予的「優先承買權」。


也就是說,土地或房屋處於共有狀態時,當共有人要出售這些房產,其他共有人有權利請求以同樣條件、優先買下;如果其他共有人在十天內不表示要行使「優先承買權」,就視同放棄。(蘇位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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