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魯永明/嘉義報導】 奢侈稅將開徵,撼動房市,中古屋多急著脫手,買賣熱絡,糾紛也多。嘉義地院日前審理一起中古屋買賣糾紛官司,何姓男子不滿買到的中古屋,會漏水又有壁癌,提告要求解除與陳姓出賣人買賣契約,返還買屋200多萬元;但法院以被告已雇工修復為由,判原告敗訴。 判決指出,何姓原告於民國98年12月27日,透過某建設公司葉姓仲介人,以267萬元向陳姓被告購買水上鄉寬士村1棟2層樓,建地百餘坪的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結構中古透天厝,買受過戶第2天,就發現嚴重漏水,牆壁有壁癌,油漆剝蝕等瑕疵。 陳姓被告雇工修繕後,仍有1樓大門內側水平倒置,雨水自內外灌入,3樓水管未填封矽膠,水會沿縫滲出等瑕疵,已達到無法修復地步,原告依民法要求解約、返還買屋價金。 「當時現況交屋並無滲漏水情形。」陳姓被告抗辯說,當時依房屋現狀出售,現況說明書記載無滲漏水,但買賣契約附註:「買賣雙方協議交屋以一次下大雨為原則,若有漏水情形,賣方需負責修復,保固半年以交屋日為主。」他雇工修繕花費3萬7800元,原告在收據簽名,並非他對滲漏水置之不理,原告不得解約。 法官認為,房屋在買賣成立時,就存有漏水瑕疵,足以減損房屋利用,依民法及最高法院判決,解約顯失公平;瑕疵對買受人所生損害,與解約對出賣人所生損害,有失平衡。一旦解約,被告需返還價金,不解約,原告只需花費補強,就可排除瑕疵;因此,原告主張解約將有失公平,最多只能減少價金。 中古屋什麼類型的糾紛多?嘉義市諸羅山房屋開發部經理許政超說,以老舊房屋漏水、凶宅、一屋兩賣產權不清、共有土地建房屋糾紛等類型最多,民眾為避免買賣中古屋糾紛,最好找有信譽的房仲公司把關,協助訂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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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0日 星期日
買到漏水屋 駁回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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