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炒房獲利躲不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國稅局為避免「有房者」利用「無房者」,以借名登記方式,出售手中不動產規避奢侈稅,已針對親屬間贈與不動產案件特別列管,如屬「假贈與、真轉手」的短期不動產買賣行為,其持有到出售若未逾兩年,將按實質課稅原則,對實際炒房者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納稅人A在2011年3月以買賣取得一戶房屋及座落土地,並準備透過仲介出售,鑑於奢侈稅會對持有未逾兩年的不動產課稅,利用其弟名下無房屋的身分,在同年9月先將不動產先贈與登記給其弟,再在次月(10月)以其弟名義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轉手出售。
由於A採迂迴方式出售買進的不動產,利用稅法對於名下僅有一屋者,出售自用住宅可排除課徵奢侈稅的優惠規定,設法避繳奢侈稅,經國稅局查獲後,仍被按實質課稅原則補稅送罰。
財政部指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以免徵奢侈稅。納稅人如符合這項條件雖可排除課稅,但若自身不符合免稅條件,卻假藉符合要件親屬或他人名義買賣,仍應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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