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該地區公共設施已完竣則不需申請,但須檢附使用分區
證明。以上兩者皆屬都市計畫單位職責。
建築線指示(定)測量申請案件審查表:
1.申請書地籍圖謄本(正本)。-->可至地政單位申請。
2.檢附地籍套繪圖有一個街廓以上,並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
設施都市計畫位置圖及標示方位,建築線部面圖。
-->需至建築主管機關套繪區申請套繪,將之繪製至檢附申請
之圖中。
3.申請位置及土地鄰近現況有無描繪清楚,現有巷道需附實測
圖。-->請測量公司實地丈測,需專業技師簽證<測量公司>。
4.申請基地位於OO區。臨接?公尺計畫道路,或?公尺現有巷
道或?公尺現有農路。-->在地籍繪製圖中須載明。
5.申請基地臨接現有巷道或臨接私設巷道檢附巷道証明及
相片。(含巷路測量尺寸)-->在地籍繪製圖中須載明及張貼
有測量尺標註之照片。
6.申請基地位於重劃地區、後期發展區、禁限建區、保護區、
區段征收地區….等地區 。-->無需填寫。
7.申請基地位於航高管制範圍 。-->無需填寫。
8.地籍配置圖所標示道路寬度與都市計畫圖或現有巷路寬度與
實地是是否相符。-->在圖中須標註載明。
9.角地截角長度是否註明,新舊截角長有無明溝。
-->在圖中須載明。
10.實施容積率地區,有無註明。
11.實施容積率地區註明院落退縮及與建築線相關設計圖之
剖面圖平面圖。-->在圖中須載明。
12.後期發展地區及未實施細部計畫地區有無勸導暫緩建築,
有無牴觸細部計畫草案。
13.申請基地經勸導如再提出申請,申請書有無敘明申覆理由。
14.申請基地所臨接計畫道路,是否開闢完竣。
-->在圖中須載明。
15.申請基地鄰近壹佰公尺 路面或一街廓範圍 之高程有無
標示。-->在圖中須載明。
16.申請基地高程圖面應由測量技師或建築師簽証,檢討基地
高程含現有路高程及未開闢道路設計高程分析。
-->在圖中須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