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農地不用課奢侈稅之依據

不用課奢侈稅之依據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二、相關報導如下。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如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無論有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備查,作為排除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稅捐機關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所有權人買賣不動產符合上開條款經稅務局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局查核時,出示稅務局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
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
 
 
奢侈稅限制住宅、商用不動產市場的投資買氣,反倒讓不少等待重劃的農地成為投資客資產布局的一部分。不過,稅捐機關表示,並非所有農地買賣皆可排除在奢侈稅的課徵範圍。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如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無論有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備查,作為排除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稅捐機關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所有權人買賣不動產符合上開條款經稅務局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局查核時,出示稅務局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


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排除課徵奢侈稅。所以,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農地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舍,銷售時未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述農業使用證明,將無從提供予國稅局查核,易引發課徵奢侈稅之爭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