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費地之意義:
土地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應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之,並且由土地所有權人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此種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土地,謂之抵費地(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但狹義之抵費地,指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二)抵價地之意義:
政府鑑於舊制區段徵收因補償地價過低,且喪失土地所有權致實施阻力大,為消除阻力,加強實施,新制區段徵收乃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施行區段徵收時,得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補償地價」,此種區段徵收應給予之補償地價,得改以規劃整理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按土地所有權人應領補償地價比例折算抵付之土地,謂之抵價地(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
(三)兩者間之異同
種類 | 抵費地 | 抵價地 |
發生原因 | 土地重劃 | 區段徵收 |
抵付標的 | 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 折算抵付補償地價之土地。 |
法律性質 | 土地所有權人付給政府,抵付重劃負擔,所有權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 政府發還土地所有權人,抵付補償地價。 |
面積計算方式 | 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 由徵收機關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該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
面積比例 | 抵費地之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土地總面積50%為原則。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40%。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不得少於45%。 |
強制性與否 | 強制行為,原則上以未建築土地抵付。 | 任意行為,可領取現金,亦可申請 發給抵價地。 |
相關稅賦 | 所有權人負擔之抵費地,於移轉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另自辦重劃地區抵費地公開出售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 | 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免徵土地增值稅;另領回抵價地第一次移轉, 土地增值稅減徵40%。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