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制提供出售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優惠,財政部決定,不以換屋為要件。新制施行後,出售明(2016)年元月以後取得的房產者,不論是否換屋,均享有獲利400萬元以下全額免稅的優惠。
行政院已在上周三完成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審查作業,為保障自用住宅者,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籍的自用住宅,持有滿六年出售時,獲利低於400萬元,可完全免課房地合一的售屋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在新制施行之前,出售自用住宅的納稅人,雖然沒有「400萬元免稅額」的設計,屬於售屋部分的所得稅,以及土地部分應納或已納的土地增值稅,若符合重購換屋(即二年內重購進一戶自用住宅)的要件,即可申請退還已納所得稅與土增稅。
新制施行之後,財政部指出,出售自用住宅的獲利免稅額400萬元,將不再以有無「重購自用住宅」為限。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在新制施行後取得的自用住宅,一經出售均可扣除400萬元免稅額,不必再綁換購自用住宅的限制。
稅捐機關也不會再依據納稅人有無換購自用住宅,決定其能否享受免稅。
至於出售獲利超過400萬元部分,財政部表示,超過部分的售屋獲利要課徵10%的房地合一所得稅,不過,如果納稅人出售房產的目的為換屋,重購退稅的機制並未消失,納稅人仍可透過重購退稅,拿回被課徵的10%房地合一所得稅。
依據行政院初步拍定的課稅版本,房地合一制施行後,納稅人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規定也較現制寬鬆。財政部表示,未來納稅人因為換購自用住宅申請退稅,不再受限需要以小屋換大屋,或以低價換高價的退稅條件。只要是換購自用住宅者,均可全額或比例退還售屋所得稅。
對於出售自用住宅後未再換屋的民眾,財政部表示,其已就超過400萬元免稅額部分的獲利,繳納10%房地合一利得稅,將無法獲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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